高虹安一審判有罪 律師肯定判決「具3大正向法律意義」

政治中心/倪譽瑋報導

黃帝穎律師指出,法院判高虹安貪污有罪,具有正向法律意義。(圖/資料照)
黃帝穎律師指出,法院判高虹安貪污有罪,具有正向法律意義。(圖/資料照)

高虹安在今(26)日因涉貪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有罪,新竹市長職務也遭停職。對此,黃帝穎律師在臉書發文表示,今天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具有法治教育意義」。

高虹安涉貪助理費46萬餘元,一審遭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新竹市長職位遭停職,她也宣布退出民眾黨。對於高虹安在一審被判刑,黃帝穎表示,「具3大正向法律意義」。

一、詐領助理費案司法標準一致

黃帝穎指出,近十年各級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只要助理認罪,民代(老闆)均判有罪」,法院見解穩定。他說明,高虹安不只一個助理認罪,高辦公室包括小兔、陳奐宇等3個主任全都認罪,綜合上述法院見解,「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符合法院向來見解,標準一致」。

二、助理認罪獲緩刑,司法支持勞動人權

黃帝穎表示,高虹安辦公室3位主任在偵查中就認罪,審判過程也維持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因此獲得法院判決緩刑。黃帝穎深入說明,除了有法律上減刑原因外,也符合法官最後開庭說的「殘害助理到此為止」。對此,他評價「法院用判決支持勞動人權」。

三、高虹安犯後毫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具法治教育意義

黃帝穎直言,從國民黨林耕仁爆料,到民眾黨新竹執行長林冠年正式告發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到法院審判,「高虹安絲毫沒有悔意!」因此,依法停職具法治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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