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轉錯帳號討不回 男子判還10萬多還須付訴訟費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日電)張姓女子轉帳10萬多元時因輸入錯誤帳號,導致錢匯給不認識王姓男子,經聯繫對方不上只得提起民事求償。橋頭地院簡易庭判決王男應返還10萬5000元,另須加付千元訴訟費。

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張女提出交易明細資料為證,且經法院傳喚王男未到,被告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陳述,法官因此視為王男承認張女主張事實,原告主張王男應給付10萬5000元應屬正當,據此判決王男應返還不當得利10萬5000元,且訴訟費1110元也必須由敗訴王男負擔。

判決指出,張女去年5月24日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但因她輸入錯誤帳號,結果將帳戶內新台幣10萬5000元錯轉給不認識的王男,張女聯繫對方不上,只好提起民事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編輯:陳仁華)1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