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之王」竟讓檢察官見鬼了!

作者:江元慶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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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高雄鳳山一處公有市場發生詭異事件──有13支監視器在一夜之間被調整了角度,攝往無人的奇怪角落;而且,監視器在移動的瞬間,還閃現了奇異白光。由於時逢鬼月,讓攤販心裡起了疙瘩。不過,警方倒是另有解讀,可能是宵小之徒在搞鬼;警方提出預警:小偷可能要準備犯案。

在法律上所有的證據中,「人證」可能會因記憶有誤、或居心不良等等因素,可信度不免容易招致懷疑;「物證」則可能會因變造內容、或擷取造假等等問題,以致可靠性引人質疑。但是,唯有監視器是客觀事實的影像記錄,因此,相對於人證、物證來說,監視器影像的可信度相當高。在法律上,監視器內容可說是「證據之王」。

台灣的大街小巷到處可見監視器。正因普遍,且易於調閱,檢、警拿監視器影像做為證據的刑事案件也就越來越多。在監視器下,有一名楊姓商人親身經歷了一樁「鬼」案。

民國104年,台中地檢署以偽造文書等罪名,起訴47歲的「老楊」;他是一名商人,從事水產品進出口。檢察官起訴指出,老楊涉嫌和「阿俊」共組竊車集團,以偷車、變造車牌,再借屍還魂的手法,先偷來相同款式的車輛,再懸掛偽造的相同車牌,複製成為兩輛同款車型、懸掛相同號碼車牌的「AB車」。不過,老楊矢口否認。

根據起訴書上的證據清單記載,老楊被控犯罪的證據,包括轎車遭竊的陳姓、蔣姓兩名車主說詞,以及豐原警方從監視器影像翻拍的畫面及照片等等(台中地檢署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19911號)。

這個案子並不難查。因為,有車主的指證,且有「證據之王」──監視器內容。不過,當法官查了之後,發現並不是這麼回事。

首先,陳姓、蔣姓車主的說詞,只能證明車子被偷,他們並沒有親眼目睹老楊行竊,更沒有一口咬定偷車賊就是老楊。其次,法官查看了監視器內容後,發現並沒有老楊、阿俊偷車的影像。

沒有偷車畫面,警方為什麼會把監視器內容列為證據?沒有老楊偷車的影像,檢察官憑什麼拿來充當起訴的證據?警方、檢察官拿這般的證據,能成為什麼證據?

法官再查看另一個監視器──車子裡的行車記錄器。同樣的,還是沒有老楊偷車的影像(台中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理由柒)。法官認定,全案證據不足,判決老楊無罪。

一審在判決書裡說了,不論是車裡、或車外的監視器,都沒有老楊偷車的畫面。但是,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

檢察官敢上訴,這可蹊蹺了──難道是檢察官和一審法官看到的影像內容不同?是檢察官有看到老楊偷車,一審法官沒看到?還是一審法官故意沒看到?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又看了一遍。二審再次指出,「監視器、行車記錄都沒有影像」(台中高分院判決書,105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判決理由(乙)之(參)之四)。法官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老楊無罪確定,他當初被羈押了151天,獲得45萬3000元補償。

這個案子裡的檢察官,可真是見鬼了!──監視器內容沒有老楊不法的影像,卻被檢察官起訴,而且,還提起了上訴。

老楊親身經歷了這麼一件檢察官「見鬼」的案子。不幸的是,他正是受害的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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