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選之屋】瑕疵擔保盲點破解 「現況交屋」 賣方零責任?

買房是人生大事,辛苦工作存錢,就是為了住進理想好宅,但你想過嗎?花大錢買下的房子,可能成為你的人生噩夢。六月好宅報報蒐集近期民眾買到的「天選之屋」,有漏水、傾斜、海砂屋,還有黃金屋、網紅爛屋,讓你打開眼界、看清房市瑕疵屋,以前人之事,作為未來買房之鑑鏡。

【文/丁一芬】買房是人生大事,許多人一輩子甚至只買一間房,在拼命工作賺錢投資,就是為了一間屬於自己的家,在簽約之前檢驗房屋狀況是相當重要的,尤其近期預售屋房價高漲,民眾轉向議價空間較大的中古屋,雖然談價較有彈性,但中古屋品質落差頗大,交易盲點也不少,像是常常聽到房仲說會以「現況交屋」,多半會誤解為賣方不需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購屋人需要多加留意,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執行總監徐佳馨建議,成屋交易要找專業值得信賴的房仲買賣,才能降低購屋糾紛徒增困擾。

▲房屋瑕疵擔保眉角多,若未留意小心權益受損。
▲房屋瑕疵擔保眉角多,若未留意小心權益受損。

驗屋時比對房屋現況說明書

所謂的「現況交屋」即是買賣雙方依照房屋現況,涵蓋瑕疵部分進行買賣移轉,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實務上,買賣雙方通常會簽訂「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款,以明確表示賣方在交屋後不再負責瑕疵修復或賠償。這是一種常見的商業做法,且被廣泛運用於中古屋交易中,如果契約約定「現況交屋」,許多人會認為就是未來不得追究賣方瑕疵擔保責任

以法令規定,仲介在進行銷售時,須提供房屋現況說明書,這份說明書由賣方本人填寫,從產權、滲漏水、非自然身故、輻射屋、海砂屋、管委會以及附屬設備等等都會詳細記載,在驗屋時,買方可依據房屋現況說明書逐一檢查,若有不符合說明書之內容,可要求賣方修繕完成或是折價金,負起瑕疵擔保之責任,而其瑕疵擔保之範圍,可參考《民法》第 354 條,「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

▲仲介在進行銷售時,須提供房屋現況說明書。
▲仲介在進行銷售時,須提供房屋現況說明書。

現況交屋 賣方仍負瑕疵擔保責任

就算買賣雙方同意以現況交屋,但契約有效的前提,是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郭紀子指出,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徐佳馨也表示,若合約上有現況交屋等字眼,未來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並在6個月內告知賣方,還是可以請賣方擔起瑕疵擔保責任。

另外,建議買方不要在合約上對於「瑕疵擔保」做特殊約定,部分買方認為多寫可以多保障,事實上法令已經明白保障買方權益,若一旦在合約書做特殊約定,恐怕反而喪失權利,甚至無法向賣方主張減折價金或解約。郭紀子認為,瑕疵擔保責任法律問題複雜,而且房屋個案狀況、買賣過程、契約文字等等會有許多不同,法律後果也會有差異,還是需要做個案檢視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