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戴發奎】酒駕再高的罰則 也抵不過刑法第59條


中市方姓男子5日凌晨酒後開車行經南區一處路口,撞
上過馬路70歲陳姓婦人,陳女(黃暐瀚母)送醫後仍傷重不治。肇事
的自小客車車頭與擋風玻璃嚴重凹陷。
(民眾提供)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只要有刑法第59條,刑只會上庶民,不上大夫。

名嘴黃暐瀚的母親不幸發生死亡車禍,消息曝光後引起輿論譁然。社會不分藍綠紛紛起而撻伐,大罵「酒駕的人真該死」之餘,提高酒駕刑度也再次成為討論焦點。

提高酒駕刑度從過往的經驗來看,根本無法對酒駕起到嚇阻作用。數據顯示,2000年至2018年可辨識出徒刑別的酒駕致死案件共2771件,而被判刑期平均是法律規定上限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2011年以前最高徒刑兩年,酒駕致人於死的平均刑期約在一年上下。2013年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後,酒駕致人於死的平均刑期不到三年,居然還比最低三年刑期來得低。

酒駕致死的刑期雖然增加,處刑為最高刑期的比列卻逐年下降。這顯示了兩種狀況 ,一是法官對酒駕致死的自由心證趕不上社會期待。二是所謂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資訊發達的今天,肇事者可輕易吸取前人經驗,包括規避責任方法及法官量刑考慮,藉以獲得最輕刑度。只要以上兩種狀況運用得當,肇事者甚至可以一天牢都不用坐。

一般稱沒有社會歷練及同理心的法官為「恐龍法官」,恐龍法官加上手上握有的尚方寶劍,就可以讓酒駕致死者減刑至兩年以下,再宣告緩刑。而這口尚方寶劍就是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恐龍法官最為人爭議的地方在於,執著「肇事主因」大過「酒駕致死」。例如今天被撞死的人闖紅燈或肇事路段燈光昏暗,那麼酒駕者極大可能會被法官裁定犯罪惡性不重大、予以宣告緩刑。在上述2771個酒駕致死案件中,就有約半數因此獲得緩刑。

有了法官認證的犯罪情節惡性不重,接下來就看肇事者的誠意;換成法律專業術語就是犯後態度、是否達成和解及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不僅肇事者的良心會隨著時間快速消失,就連受害家屬對肇事者一定要坐牢的懲罰態度也會隨著時間產生巨大轉變。人死不能復生是最常被用來引導受害者家屬朝和解方向進行的說辭,到最後肇事者的誠意均取決於願意賠償死者家屬多少錢。

凡是能用錢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沒錢。從古至今刑不上大夫,刑只會用在沒有錢的庶民身上。

對於黃暐瀚失去母親的悲痛,我感同身受。幾年前,我的母親在為我買早餐的社區裡被車撞死。調解委員會依據母親的年紀給出100萬天花板賠償建議,並無奈地表示我們如果不接受,按過往的判例,法官最多也只會判肇事者一年徒刑,暗示對方充分表現出犯後和解態度,很會博取法官同情。

上百萬的賠償款對於一般打工人來說是一筆鉅款,有些人忙碌一整年也存不到這十分之一。但對於某些人而言,不過是幾個夜晚的揮霍,唯一能讓有錢人害怕的就是失去自由。

對比台灣,中國大陸的酒駕刑罰就嚴峻許多。在中國,酒駕情節嚴重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光這部分就等同台灣酒駕致死刑法;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者,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只要台灣沒有死刑,再高的有期徒刑都會因為法官考量,運用刑法第59條重罪輕罰,無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而名嘴們為黃暐瀚的母親抱屈時,不經意地說出「酒駕的人真該死」,或許這才是民眾對酒駕撞死人應負責任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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