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尊重公投結果並兼顧大法官解釋的專法」是同婚爭議最好的解藥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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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柯嘉斯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今天是蘇揆本次回鍋擔任閣揆在立法院的首次處備詢,面對民進黨立委的質詢,關於同婚爭議,蘇揆承諾會盡速訂立一部尊重公投結果並兼顧大法官解釋的專法送交立法院審議。本文認為蘇貞昌院長的說法正是目前同婚爭議最好的解方。為什麼呢?

因為本次的同婚,在立法上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而是必需要考量到公投的結果,與釋字748的衡平。

1124日的公投結果,去年公投分別通過兩案和「同婚」相關的提案,這兩案分別是第十案「婚姻限定一男一女」和第十二案「同志婚姻應適用專法」。

因為這兩案的通過,站在尊重公投結果的立場,「同性婚姻」無論採取什麼形式,因為第十案「婚姻限定一男一女」的通過,所以不會對現有「異性戀婚姻」制度做出任何的改變,民法中的婚姻篇章不會修法。

這樣的解釋也正好符合第十二案「同志婚姻應適用專法」。換而言之,同性婚姻在立法形成上已經必然被拘束在「專法」的樣態,無論這部專法最後是被放在民法法典中,還是成為一部獨立的法律,都已經注定了同志婚姻與異性戀婚姻有所區隔。

其實從公投的結果看來,台灣的主流民意似乎是對「同志婚姻」的存在很有意見。作者認為甚至將公投的結果解釋為「反同」都不為過。但是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除了民主外,尚需要考慮法治因素。

而包括基本權或是大法官解釋存在本身,就和公投這種直接民主制度是相扺觸的,因為大法官解釋或是基本權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用來限縮民主行使的範圍,避免民主失控。

接著是司法院大法官748號解釋。釋字748號主張若同性可以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實是穩定社會之磐石,更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

況且在情感需求上同性間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與異性戀者間並無不同,所以釋字748主張同志應該也要擁有如同「異性戀婚姻制度」這種可以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政府在面對爭議法案的態度,在考量民意與現有法治基礎後義務「平衡社會共識」,弭平社會爭議,因此本文認為蘇閣揆所主張「具有實質保障婚姻內涵,但非在民法婚姻篇章內的專法」進行立法,是弭平同婚爭議,同時又能保障同志權益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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