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中配和外配有差別待遇真的不行嗎?

示意圖(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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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侯迺察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

從蔡政府上台以來,中國政府就不停的打壓台灣主權,從斷交、要求航空公司改名、打壓東亞青運到通水典禮上攻擊我國政府,難道台灣不能以「對中國配偶做出和外配不同的差別待遇」進行反制嗎?

以憲法增修條文及法律角度觀察,中國配偶本來就和外國配偶不同。

按憲法增修條文之前言,增修條文的目的本身就是為「因應統一前之需要所訂」,再來根據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即明文本法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所訂立規範兩岸人民往來所衍生的法律關係,因此「中國配偶」本身就不是「外國」配偶,自然不能以「外國人有」、「中國配偶就應該要等而視之」進行論證。

如果「僅」是因為「外國配偶」有某些權利「中國配偶」就應該享有外國配偶的「權利」,這隱含的前提是台灣、中國憲法上的關係有著根本性的變革,「一中憲法」的前提將不復存在。

想請問那些以「人權做為說法」主張「中國配偶的權利,應該以外國配偶視之的支持者們,會同意這個法制上的意義及前提嗎?」

或許有論者會說,中國配偶獲得較多的「權利」是一種基本權保障,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憲法上的學說基本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人權」、「公民權」、「國民權」,前者是屬於基於「人性尊嚴」無論國籍為何都應該要享有,後兩者則是因為渉及國家資源的分配及國家意識的形成因此應該尊重立法形成空間,可以因為國籍不同而對茲有所區別。

通常台灣都是以平等互惠原則做為是否承認他國的立法標準,平等互惠不僅是一項國際政治的基本原則,更是一項寫入我國處理兩岸關係的「原則」。

例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0條、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都有平等互惠的概念存在,其中後者更明文「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可見除了平等互惠外,報復性色彩的規定更是直接明文在除理兩岸關係的法條中,而兩岸政府處理司法、行政事務也是按這種互惠、報復相互牽引的作用為行政及裁判。

據此,似乎不同國家間依據平等互惠原則而衍伸的「差別待遇」早已成為一種「原則」,是公開的祕密,也是反覆施行的慣行,不需要特別強調應該給予對我們不友善的中國配偶報復性的待遇,政府僅需要實踐基本的法治原則,依法行政,依習慣裁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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