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違法兼職遭彈劾 管中閔回應難交代

圖片來源: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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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蔡張坤(退休教師)

「卡」了1年多,管中閔好不容易出任台大校長。2月8日才上任, 15日被監察院通過彈劾,才就職8天。

彈劾案的理由,是管中閔擔任前行政院政委兼任國發會主委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兼職規定,為某雜誌撰寫社論,每年獲取約65萬元兼職報酬,違失情節重大。有監察委員指出,分別在去年10月、12月、今年1月,三度發函約詢管中閔;但是,管皆透過律師請假未出席。

獲悉遭監察院彈劾,管中閔的回應,是「小心用詞、沒有違法」。淺見認為,這樣的回應,讓人感覺有些離題。是否違法?重點不在「撰寫文章的用詞」,而是「撰寫社論與報酬」的方式,有沒有牴觸法令規範?

管中閔提送至監察院的書面說明中,表示:「僅是純為受邀投稿,從未擔任壹週刊雜誌的任何職務,並非兼職」。監委蔡崇義說,銓敘部函釋很清楚,公務員得投書媒體並領取稿費,但須符合「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薄利」等要件。但固定、持續、長期,就違反兼職規定。孰是孰非?

司法院院字第2508號函:「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公務員偶而為之,投稿媒體、獲得報酬,合乎規定。但每月報酬固定,且稿酬很高,和「一般投稿」相比,有些不同。

監委指出,管中閔每月獲得5萬元稿酬,當月月初就先預扣5千元所得稅,每半年增付2萬5千元,每年65萬元。撰稿期間七年,當中3年管中閔擔任公職,並未停止合作。「每月獲得5萬元稿酬」,讓很多人羨煞;月薪2、3萬的人,感受可能很深。

偶而為之、不連續的投稿,報酬也不固定,沒有違法之虞。每月固定稿酬,持續很長時間,成了「爭議」?這個彈劾案,引發不同看法。

民國91年銓敘部解釋函,指出「公務人員不得事先與他人簽訂於一定期限內必須完成一定著作,並於該著作完成後,將著作權移轉他人並獲取報酬之合約。」每月固定寫稿、固定稿酬,有沒有口頭約定?有沒有簽下合約?若有合約,麻煩就大了。

監察院中,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監委、現任總統蔡英文名的監委,經常「壁壘分明」。憲法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按理說,不應該有馬系監委、英系監委之分。

彈劾管中閔案,監察院以7比4通過。11位監委出席審查會,6位是「英系」、5位是「馬系」。英系監委全數贊成彈劾,是意料中的事情;馬系監委也有1張贊成票,因為「事證明確」?「小心用詞、沒有違法」,這樣的回應,難以說服多數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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