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曾志超】解析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之爭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作者為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4月18日彭博社報導,WTO爭端解決小組已完成中歐爭端的初步裁決報告,裁決否定中國大陸已於2016年12月11日自動取得市場經濟地位主張,此裁決讓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再度受到矚目。

市場經濟地位與反傾銷

市場經濟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簡稱MES),相對於非市場經濟體(non-market economies,簡稱NMEs)或非市場經濟地位(Non-Market Economic Status),是經濟學上常用的名詞,為反傾銷調查時相當重要的分類,然而WTO卻沒有明確的定義,各國自行規定在其國內法中。

引用維基百科的說明,MES乃是按照一個國家市場經濟在全國經濟中的重要性,以及國家政府對於經濟的干預程度,一般可區分為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

1930年的美國《關稅法》首次引入非市場經濟體概念,第773條(c)(1)項規定:美國對其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地位之國家得以替代國作為正常價格進行反傾銷調查;第771條(18)(c)項明文:一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非經主管機關取消將持續有效。

GATT於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完成《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即通稱《反傾銷協定》)第2.2條:「若出口國之國內市場並無同類產品通常貿易過程之銷售,或由於『市場情況特殊』,或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量過低 ,以致於未能以此類銷售作適當比較時,應以同類產品外銷至適當的第三國可資比較且具代表性的價格,或以原產國之生產成本加上合理之管理、銷售及一般費用以及利潤,作為可資比較價格,以決定其傾銷差額。」納入美國關稅法的替代國原則。WTO成立後,繼續使用前述規範。

仍應回歸會員國國內法判定

2001年中國大陸欲加入WTO,美國等國堅持下,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亦加入此一條款:

第15條 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

GATT1944第6條、《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簡稱《反傾銷協定》)以及《SCM協定》應適用於涉及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產品進入一WTO成員的程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根據GATT194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

(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b)在根據《SCM協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規定進行的程序中,在處理第14條(a)項、(b)項、(c)項和(d)項所述補貼時,應適用《SCM協定》的有關規定﹔但是,如此種適用遇有特殊困難,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考慮到中國國內現有情況和條件并非總能用作適當基準這一可能性的確定和衡量補貼利益的方法。在適用此類方法時,只要可行,該WTO進口成員在考慮使用中國以外的情況和條件之前,應對此類現有情況和條件進行調整。

(c)該WTO進口成員應向反傾銷措施委員會通知依照(a)項使用的方法,並應向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通知依照(b)項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由於《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內容並不明確,造成各說各話的局面。中方主張按照第15條(d)項規定,加入WTO滿15年,即2016年12月11日自動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然而,美歐都反對此說法,認為第15條(d)項規定,僅指(a)項(ii)款;易言之,須由WTO會員國的國內法判定是否已經符合MES。本文以為,後者符合文義解釋,較值得採納。以下分述美國與歐盟的判斷準則:

一、美國標準

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71條18項B款規定,提出以六項標準認定是否具市場經濟地位。2017年10月商務部根據前述標準,發布205頁的備忘錄,認定中國仍屬NME,就各項分述如下:

第一,該外國之貨幣可兌換成其他國家貨幣的程度:中共仍採外匯管制,並操控人民幣匯率。

第二,該外國之工資水準由勞資雙方自由協商決定之程度:大陸企業與單位雖有工會組織,但受到政黨控制,並非維護勞工權益。

第三,允許其他外國之企業在該外國投資或合資的程度:北京當局許多產業仍禁止外商投資,或限制以合資方式進入,常有強制外商技術轉讓事件。

第四,生產工具被該外國政府持有或控制之程度:中共仍利用國企與土地所有權制度掌控多數產業,獨占或寡占問題相當普遍,近年來「國進民退」愈加嚴重,並不斷將手伸進大型民營企業。

第五,該外國政府對資源調配以及企業定價和產出決定的控制程度:大陸仍採相當程度的計畫型經濟,政府對資源配置居關鍵性角色,並透過行政許可、行政指導以及資金補助與稅務優惠等方式,主導產業發展。

第六,其他主管機關認為適當的因素:中國大陸的司法制度與法律規範均由中共控制,引導經濟政策走向;法規卻乏透明度,外商權益受侵害時,難以獲得救濟;加上貪腐問題也造成經濟活動嚴重扭曲。

二、歐盟標準

歐盟《反傾銷基本法》原本第2.7條指定中國、越南、哈薩克等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可以替代國的價格為計算基礎。2017年修訂第2(6a)條引進「市場扭曲」概念,取代傳統的NME分類做法。並提出以國有企業影響力、政府對價格干預程度、政策是否影響自由市場力、商業法規健全程度、薪資是否扭曲與國內融資自由度等六項標準,來判斷是否有「重大市場扭曲」(significant distortions)。

EU於2017年12月20日提出首份的市場扭曲報告,內容厚達465頁,其認為中共控制的國企影響市場的運作;政府干預市場價格與成本;國家政策偏袒國內企業,足以影響市場自由運作;破產法、公司法與財產法規欠缺或無法有效執行;勞工薪資成本扭曲;融資缺乏獨立性,獨厚本國企業,由以上標準判定中國大陸經濟及各種生產要素均受到重大扭曲。

WTO至今尚未公布裁決結果,筆者認為,基本上仍與美歐的看法接近。中國大陸計畫性經濟本質不變下,恐難獲得大多數的國家認可具市場經濟地位。惟美中貿易戰之後,北京當局大舉修改相關法令與制度,確有助於朝向MES。職是之故,中方與其在WTO提其上訴,來不如藉由美中談判之際,徹底檢討現有的制度,名正言順地取得市場經濟地位。

更多Yahoo論壇文章
「令和時代」會不會成為修憲的年代?
國民黨黨內互打,郭台銘遭殃
情緒界限:我怎麼知道我沒有在勒索孩子的情緒?
五「缺」一「沒有」的勞動節
霸凌&反霸凌 你會嗎?

今日熱門影音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