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李鎨澂】中選會不可實質淘空人民公投權利 變成促轉會第二!

作者為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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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以法律根本沒有規定的「只准收一次連署書就算程序結束」為由,拒收「以核養綠」公投的連署書。更以莫須有的技術藉口,挑剔多項公投成案進度,意圖讓挑戰政府現有政策法律的公投,無法在年底與選舉一併舉行。這是實質淘空人民公投權利之舉,中選會絕對違法錯誤,有瀆職之虞。中選會切莫變成第二個促轉會,讓政府公信力破壞無遺;否則,中選會將讓它想幫忙的民進黨,在選舉中大敗!

公民投票乃是憲法所承認的人民權利,因此適用公投法,應以便利行使公投權為準則,而不應朝限制公投權的方向解釋。主管機關中選會更不可以官員之口,任意加上法律沒有規定的門檻,這是法治國家公投制度當然之理。可是中選會卻屢屢違反公投法,舉其犖犖大者:

第一,也是目前最明顯的,強以連署書只能繳交一次、不准補交為由,拒絕收「以核養綠」連署書。實則遍查公投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故而只要在法定期限前,補齊所有文件與連署書即可,這是法律當然解釋。中選會官員說繳交一次不准再補,是行政慣例,有這種慣例乎?大家去辦稅捐與戶政事務,不能下次補交資料,否則拒絕受理嗎?豈有此理!一不存在此種慣例,二則官員話語不得凌駕法律,這些都為法所不許。

第二,查核連署名冊進度與結果如何,絕不可由行政官員隨便一說就算數,而應做成嚴謹記錄,定期對外公布,以昭公信。否則就發生戶政機關還沒開始查核連署書,中選會與立委就有人未卜先知,宣稱許多連署涉及偽造的怪事。那個戶政事務所發現偽造?多少起偽造?剔除事由為何?都應嚴加翔實記載,連署書檔案更應妥善保存,不容官員信口雌黃,毫無對證。

特別是公投法第13條的刪除偽造情事的連署人事由,應做符合憲法公投權利的體系性解釋,盡量從寬認定,俾使公投成案(其他三項事由,例如有無公投權利、地址書寫錯誤等,有明顯事實可判斷,相對容易)。因為簽名是否偽造,應由法院依嚴格的訴訟程序認定,而這遠超過戶政人員的能力範圍。中選會頒發的認定標準「墨色濃淡」云云,根本不足作為認定真偽的標準。中選會務須認清,強行賦予超越行政人員能力與權責範圍的裁量權,不只無端加重基層人員負擔,使他們動輒得咎,更會造成公投權無法行使的效果,豈可不慎!至於發錢鼓勵基層努力剔除連署資格,阻撓公投,就更不可取!

至於公投題目清不清楚,人民能否看懂,能不能通過,都不勞中選會費心,也不是中選會的職權,中選會的老闆—-人民,自然有充分的智慧來做決定,中選會不必、也不可越俎代庖,想任意指點公投題目,這都是中選會不應該做的事。中選會只是技術機關,走好所有流程即可,其他公投的實質問題,中選會毫無置喙餘地。

中選會有人拿著雞毛當令箭,任意加上公投法所沒有的條件,是陷中選會歷年公信力為不義。蔡政府口口聲聲轉型正義,自己治下的政府卻越來越不正義。奉勸中選會務須自重,別做人人喊打的促轉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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