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不少」檢察官素質竟低落至此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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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吳忻穎最近陳述檢察體系裡的景象:高檢署檢察官搞不清楚現今審判實務的證據要求;且有檢察官誤以為「GPS」就是「行車記錄器」,把案件發回地檢署重新調查;還有檢察官分不清刑事、民事案件……

而且,令人咋舌的是,高檢署有多少檢察官搞不清楚現今審判實務上的證據要求?在文章裡,吳忻穎檢察官使用的字眼是:「不少」。

行車記錄器、GPS早就被常民使用,卻被二審檢察官混為一談,因而辦錯案,能不令人匪夷所思?連這般不涉及專業知識的案件,二審檢察官都能錯把馮京當馬涼,當案件涉及專業時,檢察官會辦出什麼荒唐案?

來看這個案例。

民國100217日,檢調搜索基隆港務局等多個地點,並拘提港埠工程處長、第二工務所主任、幫工程司3人。偵訊後,檢察官認為他們涉嫌貪污圖利,且有滅證、串證的可能,聲請羈押3人獲准。

檢察官起訴他們涉嫌不法的情節之一,是基隆港務局在辦理「東防波堤延伸工程」時,這3人沒有善盡監督責任,施工廠商應該要用吊車「吊放」消坡塊,但最後是採取船隻載運,以「海拋」放置消波塊(基隆地檢署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955號等)

這項工程早在民國94年就發包完畢,被羈押的處長則是在民國974月才就任。也就是說,這項工程的發包,根本與他無關。

至於放置消坡塊的方式不同,法官認為,施工廠商雖然「海拋」(業界另稱「亂拋」)消波塊,但檢察官並沒有舉證,以海拋方式會對工程品質造成什麼影響?一審認定,3官員犯罪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訴訟過程中,「吊放」、「海拋」成為攻防重點──可不可以用海拋消波塊,來取代吊放方式?兩者施工不同,廠商有沒有從中獲利?對工程品質有沒有影響?

很明顯的,這些問題已涉及專業。二審找來專家證人解惑。在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博士顏沛華教授做證下,案情豁然明朗。

「『亂拋』(海拋)對工程也是有幫助的,……不是說亂拋就是不正確的方法,」曾獲得教育部「良師興國」榮銜的顏教授指出,「有時候亂拋消波塊的效果,可能還會好一點。」

顏沛華博士還說,基隆港施工處水深近40公尺,即使用吊車吊放消波塊,吊桿也伸不到海裡面,因此,「用船去丟(消波塊)也可以,要用吊放也可以」。顏教授強調,重點是可以運用GPS去定位消波塊的位置。

前述吳忻穎檢察官筆下分不清楚「行車記錄器、GPS」的二審檢察官,現在應該可以搞懂了──前者是記錄器,後者是定位儀。

法官並且發現,以海拋來取代吊放消波塊,在施作成本上,並未會來得更便宜。疑團解開,真相揭曉。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歷經5年半,全案落幕。檢察官白忙一頓,3官員受罪一場!

3名官員當年被羈押28天、或29天,無罪定讞後,都獲得刑事補償。但是,他們哭笑不得。因為,他們同案不同命、同押不同「酬」──年齡越輕的,領得越多;官職越大的,領得越少。

其中,65歲的處長每天獲償3500元;職稱最低的46歲幫工程司,每天獲得5000元;53歲的工務所主任,每天獲償4000元。總計,這個案子裡,全民支付了358500元。

這個案子裡,法官能夠想到、找到專家證人查證,為什麼偵辦此案的檢察官沒想到?

當然,民眾也想不到,竟然有二審檢察官連行車記錄器、GPS都傻傻分不清。這怎能不令人驚訝:檢察內部辦案素質會低落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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