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當檢察官、法官相互沒看到對方的錯

模擬法庭,圖片來源:中央社
模擬法庭,圖片來源:中央社

在司法制度設計上,法官和檢察官可說是相互制衡,彼此監督。例如,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得要由法官審理後,才能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法官判決之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問題,則可以提出上訴。

也就是說,當一件個案發生檢察官起訴、或法官判決有偏失的時候,另一方至少可以扮演「司法校對」,抓出對方的錯誤之處,透過上訴,讓個案當事人服法或昭雪。但是,當這個制衡機制失靈,意即,當檢察官、法官互相看不到對方的錯,怎麼辦?不要以為這樣的事不會發生……

民國104年初,「阿偉」犯了賭博罪,檢察官對他緩起訴1年,並處分他要支付國家5000元。阿偉同意,也繳了錢。但他沒學乖,這年底,他賭博再度被抓。檢察官撤銷先前的緩起訴,起訴了他,並聲請簡易處刑 (新北地檢署,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68號)。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罰金3000元,全案確定。

殊不知,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和法官做出的判決,都是錯誤的,甚至是違法的。

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撤銷緩起訴,必須是被告所觸犯的罪,是屬於「有期徒刑」的罪名。但是,阿偉被控的「普通賭博罪」,並不能判處有期徒刑,而是只能判處罰金的「罰金刑」。因此,阿偉的緩起訴不能撤銷,法官也不應該審判。

在這個案子裡,檢察官、法官沒有看到對方的錯,以致阿偉被錯偵、被誤審。但是,遭到如此司法際遇的人,並不是只有他。

民國103年底,「小傑」在台北車站廁所內施打毒品被逮。警方把他移送法辦後,檢察官起訴了他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台北地院法官判處徒刑3個月。

小傑是不是第一次使用毒品,只有他自己知道。不過,從他的前科紀錄上來看,警方發現他從來沒有觸犯和毒品有關的紀錄。也就是說,小傑是毒品初犯。

對於吸毒的被告,法律有不同程度的處置規定。簡單來說,是採取先戒癮治療、後法律懲罰──若是「初犯」,先送觀察、勒戒;如果是五年內「再犯」,才由檢察官追訴刑責。

也就是說,在「毒品身分」上,小傑屬於初犯。按照規定,他應該是要先被送往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由檢察官起訴。但是,法官沒有發現檢察官糊裡糊塗的起訴,也將錯就錯的跟著做出判決。

檢察官、法官相互沒有看到對方的錯,還有個例子。

民國102年5月,國防部對「石頭」發布召集令,規定他在民國102年6月15日,必須要到指定營區接受國防召集。但石頭沒到,被檢察官依妨害兵役罪起訴,法官審理後,判他徒刑3月,全案定讞。

這個案子讓人難以置信的是,石頭在上訴之後,連第二審都沒有發現一審法官、檢察官都有錯,還跟著一路錯判! (高雄地院判決書,105年度簡上字第139號)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相關規定,逃避國防召集的犯罪前提,是當事人必須要有「後備軍人」身分。但是,早在民國101年12月13日,石頭就因為涉及毒品案,被判刑15年定讞,而被國防部「禁役」。因此,石頭並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

石頭既然已被禁役,卻又接獲召集令,這是國防部的作業疏失。但是,檢察官、法官統統沒有詳查,就起訴、判刑;甚至在全案上訴後,法官仍然駁回上訴,照樣認定石頭妨害兵役。

法官和檢察官被統稱為「司法官」,司法偵審的素質、司法權威的建立、司法正義的彰顯,是由每一位檢察官、法官在每一件個案裡呈現,在經年累月下,才能慢慢建立與形塑。

上述的阿偉、小傑、石頭這3件案子,都是小案。從這般小案都能看到這般司法偵審品質;很顯然的,台灣的司法改革,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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