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 】「豆腐渣」工程 ,「豆腐渣」式的起訴
你應該還不會忘記,上(9)月初,在多日暴雨侵襲南台灣後,高雄市路面露出5000個大小坑洞。但你還記不記得,4年前,也是在多日水患後的這件「10億豆腐渣工程」?
民國102年,「康芮」颱風造成台南市仁德、歸仁地區大淹水後,市府興建一項「港尾溝溪排水中游疏洪工程」。這條疏洪道全長3.8公里,採人工機械開鑿;隔年7月竣工時,當時市長賴清德在剪綵致詞指出,此工程可比擬府城開通古運河,是水利建設的創舉,能夠徹底解決水患。
不料,這項被賴市長視為任內最得意的水利工程,啟用才19天,卻在並非颱風來襲的豪雨過後,倒塌長達170公尺。
10億工程如此不堪一擊,台南地檢署立即分案偵辦。在檢察官查勘現場後15天,當初負責這項工程監造等事務的李姓經理,被檢方認為涉嫌不法,民國103年9月4日,他遭到羈押禁見,後被起訴(台南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12822號等)。
但4年過後,李姓經理無罪定讞;而且,他還獲得38萬多元刑事補償金。為什麼檢察官起訴的弊案,會成了冤案?
根據起訴書記載,以及一審的調查,李經理被起訴的關鍵之一,是一名具有大地技師專業背景的魏姓證人指述。但是,法官發現,魏的證詞大有問題。
這項工程共分為6個施工區域,其中,發生崩塌的是第6工區。包括被告李經理,還有另外5名證人都指出,魏姓證人是承作從第1到第6工區的「全線」版樁動靜力分析的原設計人;但是,魏堅決指稱,他只負責做第1、2工區。
在這件工程中,魏姓證人和李經理都是大地技師;但在這件官司中,他們處於「敵對」關係。因為,雙方說詞不一。究竟誰說的才是事實?而且,既然有這麼多的證人說詞對李經理有利,且部分證人也是大地技師,檢察官為什麼會採信魏的說詞,而起訴李?
由於事涉工程專業,法官做了很多鑑定調查。其中之一,是把案情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結果出爐後,法官再經比對,最後做出認定:是被告李經理的說法,符合事實根據(台南地院判決書,103年度訴字第887號,判決理由四之(二)之2之(3))。
法官的見解,和被告的指述不謀而合──檢察官聽信片面之詞。一審判決:李經理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但是,檢方的部份上訴理由,著實令人嚇一跳!
李姓經理曾指出,對於這項工程,他和魏姓大地技師以電子郵件往返討論數次;檢察官認為,如果確有此事,則雙方應該會討論到工程相關分析的內容,「但相關的會議紀錄、電子郵件何在?」
檢察官上訴還說,如果李經理的說詞是真的,那麼他應該會有相關的書面資料做為依據,才稱得上合理,但被告卻沒有提出過。
檢察官的這番理由,讓人匪夷所思。因為,「刑事訴訟法」是檢察官辦案的基本教條;此法第161條第1項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規定: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檢察官不僅應該要負舉證責任,並且還要指出能夠證明的方法。
也就是說,檢察官所質疑的相關會議紀錄、電子郵件,以及被告沒有提出的有關書面資料,這是統統是屬於檢察官依法應該盡到的實質舉證責任;何況,被告並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檢察官的部分上訴理由,還被二審認為邏輯不通。因為,李經理由於拿不出相關書面資料,就被檢察官認為不合理;但是,檢察官自己也提不出這些證據、魏姓證人也拿不出這些電子郵件,難道就是合理?
法官駁回檢察官上訴(台南高分院判決書,105年度上易字第753號),李經理無罪定讞。
當年,前去查看現場的民意代表,在看不到倒塌處有一根鋼筋下,痛批是「好貴的豆腐渣工程!」鋼筋之於工程,猶如證據之於起訴;而舉證的責任,明白揭示於刑事訴訟法。
這個案子,難道不是「豆腐渣式」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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