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北洋政府法政糾結看臺灣妨害司法公正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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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律師

去年筆者到北京旅遊,來到著名的『彼岸書店』,好奇該書店的北京特色書區展些甚麼?走馬看花地挑了《民國政制史》與楊天宏教授的《法政糾結-北洋政府時期羅文幹案的告訴與審斷》,利用農曆年假時拜讀完後者,僅覺與我們臺灣光怪陸離的法政亂象神似,今筆者野人獻曝,提供該書讀後感。

首先,用表演工作坊的故事做引子:《臺灣怪譚》由李立群先生飾演的李發,在舞台上說:『這裡是禁菸的,這裡是嚴格禁止抽菸的!』三令五申,話剛說完,他拿起洋菸點著,大口的吞雲吐霧,引來一陣騷動;又說:『我從小就揣摩那特權是何滋味!』觀眾哄堂大笑。然而,本故事闡明『怪獸與牠的產地』不對,是『司法與他的特權』!

該該書故事概要如下:北洋政府財政總長羅文幹,對在一戰前由奧匈帝國銀行團所發行的債券,以及購買奧國艦艇,於戰後尚有餘額未清償,需要進行後續處理。然而,羅總長在未經國會同意的情況下,拋棄前開契約已付訂金,又解除系爭購艦契約,另外簽署更多的金額做為償還計畫。可議之處如下:未得國會同意、任意拋棄訂金、奧國並未製作艦艇、增加巨額債務、對奧國戰後分崩離析的各取得新國籍國民,就其所持有之債券可免除債務,居然一毛未減,且延長還款期日,對國庫損失甚鉅;綜上七者,豈無蹊蹺?

於是,國會議員假借院方名義,對羅總長提出告發,然當時檢察廳給予不起訴處分,國會議員『個人』名義對羅總長提出告發,於法無據。承前,國會議員接受上開不起訴處分後,提出再議成功,然卻引來更多的風潮,亦即北大校長蔡元培認為此舉侵害『司法獨立』(指檢方),接著社會與學界風起雲湧,甚或有司法人員藉此來為自己薪餉問題借題發揮,搞出了『院外審判』。然在如此相激相盪的情況下,最後法院認為羅總長並無『偽造文書之故意』號稱好人內閣的羅總長,也因此獲得了無罪判決。

更耐人尋味的,羅總長當時被刑事訴追時,除並未受到關押外,可抽上等菸、筆墨習字、居住官舍、未受禁見;報載:不知多少官府黑頭車輛穿梭於其間?明顯有串證之嫌,怎能期待真能將這事情辦好?且羅總長的得意門生胡應麟亦為承辦檢察官,經辦者多期故舊,甚或之後有與羅總長合開律師事務所,不待任何關說,官府給羅總長的禮遇,已到無微不至的地步。

然而,蔡元培校長所引領的『司法獨立』質疑,依照當時的法院編制法已經有『檢查一體』的概念,即便今日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檢察官與司法官獨立性不能混為一談。或稱:蔡校長當時早有辭去北大校長意圖,當時就有人投書認蔡校長藉機生事?筆者不敢妄加揣測,然而,加上告發的國會議員本就介入政爭,且院外又有學潮,無怪本件看來沸沸揚揚的賣國事件,就此不了了之。

再者,因楊天宏教授並非法律科班,所以對於展期的法律效果,恐怕沒有律師來的清楚,容在下其補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三號:『。。。倘於債之內容之給付發生重要部分之變更,依一般交易觀念已失債之同一性者,為債之要素有變更,即應認為債之更改。』等語,著有明文。然羅總長既拋棄訂金與解除購艦契約,且奧匈帝國瓦解當事人亦有所變動,且涉及展延期日,依照上開概念,屬於債之更改(按:該概念為西方羅立法例之常識,另詳前大法官鄭玉波民法債篇總論有詳細說明),屬於『新契約』絕非如羅總長其辯詞所稱『舊契約』的更動,不須國會同意!債之更改當年即有此概念,新契約豈能暗度陳倉而不經國會同意?就法言法,政治糾結,才讓法治不彰阿!

最末,當曹操攻破袁紹的根據地,其子曹丕納了袁紹的兒媳婦甄氏為妻,當時孔融就與曹操說:『武王伐紂,賜妲己給周公』;曹操亦為博學之士,卻遍查不到相關典故,問孔融:『語出何典?』孔融回答:『以今度古,想當然爾!』承前,上面北洋政府的政爭,是否與台灣有些雷同?與外國簽商務契約是否透明?貪汙犯有特權不被執行?司法界關說陋習?以古鑑今,箇中滋味,望各位朋友細細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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