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盧宸緯】年金改革亟需「前瞻」視野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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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政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軍公教年金改革於今年7月1日正式上路。陸續收到「行政處分書」的退休教師們,由於並非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因此依《訴願法》規定提出訴願,引發訴願潮。據報導,光是在臺北市,從4月起至今,已有上萬名退休教師提出訴願。

檢視此次教師年金改革,仍有諸多讓人疑慮之處。首先,此次年金改革並未針對「制度」進行變革,而是只從調整「參數」著手,即改為多繳、少領與延後退。然而,在當前高齡化與少子女化等趨勢相交乘之下,領的人多、繳的人少,破產危機依舊是目前「確定給付制」無法迴避的問題。換言之,此次年改並無法根治教師年金制度根本的財務失衡問題。

其次,則是藏在「所得替代率」公式裡的秘密。教師年改所採用的所得替代率公式,「分子」為包含退休金、18%優惠存款等合計所得總額,「分母」為本俸乘以2,而分子除以分母必須等於或小於所得替代率。雖然政府信誓旦旦表示,18%優惠存款將分2年歸零,但檢視公式卻可發現,教師退休金、18%優惠存款等合計總額,早已被分母的「本俸乘以2」及所得替代率相乘的數額所限制,也因此,在優先扣除18%優惠存款的原則下,許多教師的18%優惠存款為瞬間歸零,但政府事先卻對於此點刻意不提,引發教師反彈情緒。

第三,教師年改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若與《行政程序法》第7條揭示的行政行為原則相對照,可發現問題所在。

一方面,該條所明列的行政行為原則第一項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此次透過調整參數而來的教師年金改革,僅是讓教育人員退輔基金破產時間由原本的10年延後到30年,不但無助於解決基金財務健全的問題,此外還讓當前的年輕世代在未來退休時,正好遭遇到基金破產的衝擊,無法保障年輕世代的退休權益。事實上,從先進國家的年金改革經驗來看,基金的財務健全,唯有透過退休制度的變革才得以達成,例如以「確定提撥制」取代現行的「確定給付制」。因此,目前的年改方式,並無助於達成退輔基金財務健全的目的,因而有方法與目的上的謬誤。

另一方面,該條所明列的行政行為原則第二項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促進基金的財務健全,可透過提高基金的投資收益來達成,對民眾的權益也較有保障,但政府卻選擇採大幅度刪減年金的方式,並未考慮此項「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原則。

而根據國發會的推估,我國在民國115年,高齡人口將達20%,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據此,如何保障不同背景的高齡者,皆能有充足、適度等「適足」生活水準的退休生活,是政府需面對的重要課題。然而,此次年改,只是把年金的財務問題延後讓下一代去面對,也讓整體社會朝向「均貧」的方向對齊,亦未解決勞工退休月領金額仍低於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的問題。

此種缺乏前瞻視野的年金改革,不僅沒有解決年金的根本財務問題,反而創造更多社會問題。建議政府未來應朝向「制度變革」的方向研議,推出真正具有永續性的年金改革,讓不同背景的高齡人口都能受到妥善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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