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謝宜峯】胡說八道:殺了妳是因為我愛妳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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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中龍井女保險員分屍案到近期的板橋分屍案、草山分屍案,恐怖情殺事件總令人震驚及難過,原來那些可能最愛我的人,傷我竟然最深。

為什麼曾經相愛或愛戀之人,竟然會走到相恨或是互相毀滅?

這些重大兇殺案件,起因可能是感情糾紛或是對方因不尊重她人身體自主所造成,雖然這些社會矚目案件,警方第一時間逮捕犯嫌並透過媒體澄清,但這些事後的處理機制,真的有辦法遏止這些淺藏的「危險心靈」嗎?

台北市長柯文哲也表示,雖有社會安全網,能找到行為偏差的人,但要防範「恐怖情人」確實不太容易,先不論二人的關係為何,但社會對於這樣的事件,我們未來還能做什麼?

剛從男(女)孩踏入男(女)人的階段,對感情都是有憧憬的,彼此沉溺於兩人世界短暫的美好,認為對方就是自己的全世界,這時的他們,漸漸與原來的朋友圈有了疏離,朋友們為不打擾熱戀的小倆口,自然也就不願當電燈泡或烏鴉嘴。但對一個人判斷,只有自己的觀察可能是不夠的,因為熱戀階段的你,或許認為這只是對方「唯一」的小缺點,殊不知,這可能就是「Troublemaker」的典型。但你不願意聽,漸漸地,別人也不願意說;當你發現不對勁時,你只剩自己一個人。上述問題,可能發生於交往階段,也可能發生於婚姻階段。

在法律上,已不再談什麼「法不入家門」,而是「進家門前已有法」,104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對於「親密關係」的定義,將16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也就是俗稱「恐怖情人條款」,並已於該年2月4日正式上路。亦即16歲以上在學學生或成人,不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若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也可以尋求司法協助。政府機關對於此類案件,亦顯見推拖或拒絕,前提是,面對「Troublemaker」,要有走出自己的圈圈,要有想改變的決心:不論尋求現實的朋友或家人,或透過電話線上113的夥伴,讓自己有宣洩的管道,也可以保有隱私。

在對象的選擇上,整理精神科醫生所歸納「恐怖情人」的概念,謹慎選擇有以下狀態的對象,作為伴侶:

1、高度自我中心,對他人事務極度冷感。

2、缺乏未來展望,內心矛盾感極大。

3、煙酒檳榔高度上癮者。

萬一已交往欲離開,也應該用更成熟的態度說再見,如愼選分手的時、地;請人陪同;勿以言語或行動激怒對方等;分手後避免再有牽連等;必要時由司法機關介入。

暴力無助感情存續,死亡只是更痛苦的延遞,沒有你想像中的淒美結束。不適合的最愛是放手,不是給予。

今年,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路的第20個年頭,但1年超過7萬件的家暴通報,我想,整個社會都還有很大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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