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PO合照「涉性騷」遭撤職停止任用3年 聲請釋憲「踢鐵板」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記者女友在辦公室發生關係,分手後又將兩人合照PO上臉書,結果被懲戒法院認定性騷擾,判撤職、停止任用3年確定。他認為該判決已經違憲,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認定他未具體指出何處違憲,一致裁定不受理。

丁允恭當年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一審認定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等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監察院上訴後,二審加碼認定他公開上傳親密合照構成同條規定指的「性騷擾」要件,除判他撤職,還加重判停止任用3年。

但丁允恭主張,懲戒法院終局判決認定他將女記者親密合照公開上傳至「臉書」的行為,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性騷擾」,他認為此部分見解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的疑義,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不過,憲法法庭第3審查庭認為,依據丁允恭的聲請意旨,他無非就是依自己的主觀意見,就上傳親密合照的行為是否符合該規定,逕自指摘判決有違憲之處,卻沒有具體指出該判決到底那部份牴觸《憲法》,認為他的主張屬於「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鑒於該主張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規定,因此一致裁決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3審查庭由大法官黃虹霞(審判長),以及大法官詹森林、楊惠欽組成。

更多太報報導

更多相關新聞
丁允恭涉性騷遭撤職停止任用3年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丁允恭涉性騷撤職停止任用3年 游毓蘭質疑法官涉性侵卻未調查
1510字怒駁性騷 丁允恭不滿二審改判「貪贓枉法都沒這麼嚴重」
懲戒法院認定丁允恭構成性騷擾 監委: 藉此案深化性別平等法制
丁允恭提告女記者偷拍床照 妻子批「10倍性騷擾」求償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