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過世2400萬房子 她想用「補貼」讓子女放棄繼承權!房子沒拿到恐先噴1600萬

▲遺產為所有繼承人所共有,因此彼此間須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在法律上稱為「協議分割」。圖/Getty
▲遺產為所有繼承人所共有,因此彼此間須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在法律上稱為「協議分割」。圖/Getty

「離婚再婚」丈夫過世後遺產該怎麼分?一名再婚女子渴望取得丈夫名下約市價2400萬元的房產,由於丈夫與前妻所生的2名子女也一同居住,若丈夫過世後,她想要取得孩子們的繼承權,將房產所有權全權掌握,僅給予2名子女各200萬元,這樣遺產分配恐怕房子還沒到手,得先花超過千萬元!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上述關係者都有可能成為遺產繼承人,但是因親疏遠近的不同,會有不同比例的應繼承財產。而以該案例來看,配偶以及被列為第1順位繼承的2名子女,3人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承財產應平均分配。

因此,該名女子想要給丈夫與前妻所生的2名子女各200萬元,換取房產的所有權是不可行的。

丈夫過世後遺產怎麼分?「協議分割」所有繼承人須共同參與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說明,遺產為所有繼承人所共有,因此彼此間須以協議方式來分割遺產,在法律上稱為「協議分割」。

也就是共同繼承人之間的契約,必須一起參與,在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後,除非所有共同繼承人皆同意重行分割,否則任何人不許再行主張分割。

案例中妻子不能單方面指定遺產分配,且為求遺產分割公平,民法繼承編另有「扣還」及「歸扣」的制度設計。

假如丈夫生前有借錢或贈與給繼承人時,就必須先加計到丈夫財產內,以確定應繼遺產的總額。

丈夫生前有留遺囑 繼承人不能違反意願分割遺產

但若是丈夫生前便想將房產留給2名子女,或是另有規劃早在過世前以遺囑方式來分割遺產,在法律上稱為「遺囑指定分割」。

依據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丈夫(被繼承人)生前可以遺囑直接指定,或是委託其他人代為指定分割遺產的方法。

而丈夫生前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時,依據民法第1215條第1項規定,遺囑執行人應負責管理遺產及執行職務上的必要行為。

當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時,依民法第1216條規定,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能妨礙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執行。縱使所有遺產繼承人一致同意,也不能違反丈夫(被繼承人)生前「遺囑分割」的意思而另行分割。

以該案例來看,雖然丈夫並沒有預留遺囑,但是妻子如果想要單獨繼承這棟價值2400萬元的房產,基於公平、平均分配原則,除了必須和子女協議分割,也得補償2位繼承人各800萬元,才有可能取得房產。

再婚前或後 購置房產時間點很重要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如果丈夫取得房產時間,是在這位再婚的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計算夫妻雙方財產,就其差額平分後,由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取得平分後的差額;但若丈夫取得房產時間並非再婚的婚姻存續時間,妻子就無法主張,需與前妻2名子女平均分攤丈夫的遺產。

該妻子想取得房產全部的產權,建議不要以子女拋棄繼承方式取得,首先會有繼承順位問題,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若子女拋棄繼承,將由第二順位,也就是丈夫的父母繼承,若父母已去世,則由丈夫的兄弟姊妹繼承,依序繼承下去。

即使沒有其他的繼承人,也不建議採拋棄繼承的方式,因配偶、子女繼承都有遺產稅扣除額度,若子女拋棄繼承,就少了子女的遺產稅扣除額,節稅角度上來看,這樣的作法並不划算,最好的做法是採分割協議的方式,商討將房產給妻子,妻子補貼多少錢給子女,才不會有上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