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新住民基本法 內政部應設專責機關

【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新住民基本法,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統籌規劃相關事宜。

台灣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15日說,因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被民進黨團「抹紅」,因此宣布撤簽12日的朝野協商結論。黃國昌16日說,會就法案名稱、第1條、第2條提出再修正動議,堅持原來黨團版,並照議事規則處理。

因朝野黨團無共識,立法院會16日晚間近10時,才開始處理各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法案名稱,民進黨團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則為「新住民基本法」;經表決後,三讀通過法案名稱為「新住民基本法」。

條文明定,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協助其融入社會,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特制定新住民基本法。

三讀條文明定,適用對象包含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且保障對象及於新住民子女;另外,新住民定義也擴及各國來台居留的專業人士、技術移民及投資移民。

三讀條文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相關事宜。

在新住民事務專責機關設立前,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必要時得召開部會首長會議,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