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實施港口建設費減負政策 退付金額為繳費20%

上海為落實二○一九年港口建設費減負政策,至本(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上海港範圍內向上海海事局繳納的港口建設費地方留成部分,將退付繳款人(以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抬頭為準),退付的金額為《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繳費金額的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發布《上海市落實二○一九年港口建設費減負政策措施的通知》,申請可至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www.singlewindow.sh.cn)正式接受港口建設費繳費人退付申請。繳款人完成繳款間隔一個自然月後(如十二月一日後可申請十月三十一日前)可申請資金退付,並可分批申請,二○二○年三月一日前完成二○一九年度全部退付申請,過期將不再受理申請。 據悉,中國大陸現行的《港口建設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頒布,於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該辦法規定,港口建設費的徵收對象為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範圍內所有碼頭、浮筒、錨地、水域裝卸(含過駁)的貨物。 根據該通知,退付範圍係自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海市港口建設費退付資金的收款人為《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的繳款人。 申請退款賬戶必須與繳款人一致,否則系統不接受退付申請,上海銀行將對退付收款賬戶進行必要驗證,退付申請人可為港口建設費實際繳款人或其代理人。 申請人須完成上海單一窗口平台註冊,透過上海單一窗口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