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爆料 段宜康判賠20萬確定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4年前「九合一」選舉期間,於臉書不實爆料,指以無黨籍參選彰化縣長的前台聯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黃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定段未合理查證,判他賠償黃女20萬元,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定讞。

2014年11月,段宜康在臉書發文「彰化的選舉真是詭異。一個前綠營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這是第一個詭異之處。第二個詭異處,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

黃文玲認為段的言論已貶損其名譽,憤而提告並求償1000萬元。刑事部分,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將段宜康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但高院認為段有盡合理查證義務,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民事部分,歷審認為段未合理查證,卻發表損害黃女名譽的言論,考量他曾經向相關證人查證,但未進一步向證人的消息來源求證,判他須賠償2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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