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前員工抹黑造謠!老闆暴氣縱火燒車 8汽機車遭殃成廢鐵

男子不滿前員工發文抹黑,暴怒放火燒對方機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男子不滿前員工發文抹黑,暴怒放火燒對方機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苗栗縣一名郭姓男子因不滿前員工張姓女子,離職後在網路張貼涉及他的負面訊息,於是傳訊給張女威脅道歉,見對方不理會,郭男憤而縱火燒她機車,結果火勢延燒,共造成9輛汽機車毀損,幸好未釀成人員傷亡,最終郭男依放火罪判刑3年8個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檳榔攤郭老闆不滿前員工張女發文内容,認為自己被造謠抹黑,2023年10月9日透過Line傳訊給張「無中生有的事,被你講成這樣」,並威脅她「我知道你家在哪,也知道你在哪裡上班,最好是跟我道歉」。

火勢迅速蔓延,燒毀8輛汽、機車。(圖/TVBS資料畫面)
火勢迅速蔓延,燒毀8輛汽、機車。(圖/TVBS資料畫面)

怎料郭男等不到張女回應,越想越氣憤,隔天凌晨1時許,搭車前往張女租屋處,在1樓停車空間找到她機車,並用打火機點燃衛生紙放火,然後迅速離開現場。不料火勢迅速蔓延,波及到現場的其他車輛,導致2輛汽車、6輛機車慘遭燒毀,2樓套房牆面被燻黑,紗窗也因高溫熔融。

事後郭男坦承放火,但否認有傳訊恐嚇,辯稱只是要求張道歉、刪文,檢方不採信,全案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一審考量郭男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均達成和解,依放火罪判3年8月,郭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定,郭男點火後未採取任何滅火措施,導致火勢擴大延燒,符合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的未遂罪構成要件,最終法官撤銷原判,改罪名判刑3年8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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