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甩綠委離席抗議!藍白聯手成立「鏡電視調查小組」 吳宗憲擔任召集人

記者陳怡潔/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圖/記者陳怡潔攝影)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圖/記者陳怡潔攝影)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跟司法法制委員會今(3)日聯席召開成立「鏡電視調查專案小組」,不過,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莊瑞雄、林俊憲等人皆質疑開聯席會程序不合法,紛紛離席抗議。國民黨、民眾黨立委則接續開會,並確定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專案小組」,推舉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擔任召集人。這也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後,立法院啟動調查權,首個要查的案子。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今天討論「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決議如下:
第一、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專案小組」,通過小組運作要點。第二、推舉吳宗憲為小組召集人。第三、本會議決議函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四、如本次聯席會議為最後一次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

運作要點內容如下:
第一、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依立法院職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及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決議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要求通傳會等有關機關,就本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詢問等,並依此檢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

第二、本小組運作除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弊案,依本要點行之。

第三、本小組由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

第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參加本小組成員互選,負責處理小組事務,並代表本小組對外發言。

第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必要時,得以秘密會議方式行之。

第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

第七、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113年7月3日至113年12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第八、本小組成員行使調查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前項機密文件,如被調查機關拒絕提供時,該機關應以書面釋明機密之種類及原因,並於三個工作天內送交本小組存查。

第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聯席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本小組調查文件之對象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部會。但經本小組決議亦得增加調查對象。本小組擬調查之文件,應經三人以上提案並經本小組決議通過調取之。調查文件以複本為原則。

第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查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受邀請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及說明。

第十二、本小組為應調查文件需要,得赴相關單位查訪,並得詢問與本案相關之人士或諮詢專家、學者。本小組會議召開及調查文件時,得聘請專家學者陪同調查,及針對調查內容表示意見。前項專家學者之人選,以二人為限,由召集人提名,全體本小組成員表決之。

第十三、被調查對象在調查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查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由本聯席會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

第十四、為行使調查職權,必要時經本小組依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二議決舉行聽證會。

第十五、本小組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聯席會決議。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涉及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予保密,並以秘密會議處理之。

第十六、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聯席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

第十七、本運作要點,由本聯席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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