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暨大台灣校友會幹部涉共諜案 二審判刑計1年7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中國暨南大學台灣校友會李姓執行長涉嫌受中國官員指示,促使退役軍官等赴第三國會面未遂。李女一審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判7月。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刑度,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李女於民國97年間就讀中國廣州暨南大學,認識同校傅姓博士生(通緝中),2人認識中國軍事機構掩護機關「廣東省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廣東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的情工人員。
李女與傅男以招待飲食、球敘、食宿費用等方式,計畫邀約掌握台灣作戰計畫、人力規劃的高階軍官、政治界人士、立委、國會助理等12人,前往中國或第三國,但均遭拒絕或疏遠,而未達成目的。
台北地檢署依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未遂等罪起訴李女與傅男2人,傅男在起訴前出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可取,但考量她沒有犯罪紀錄,而且審理時坦承犯行,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非法招生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編輯:蕭博文)1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