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維權律師的成長環境

2015年開始的針對人權律師的「709大抓捕」是中共對惡法的集中使用。(圖: Badiucao/Amnesty)
2015年開始的針對人權律師的「709大抓捕」是中共對惡法的集中使用。(圖: Badiucao/Amnesty)


近十幾年,司法訴訟這種維權形式被廣泛的關注,從公益訴訟到政治類司法案件,背後活躍著一群維權律師。709案之後,維權律師團體更為海內外所知。中國九十年代初的司法改革為今日的司法訴訟這種抗爭形式提供了政治機會,維權律師曾一度在跟中共的角力中創造了一些抗爭空間。如何理解今天公民社會的司法抗爭為什麼得以可能,以及維權律師今日的樣貌,首先要理解中國律師制度的脈絡。

1954年7月,司法部發文指定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試辦人民律師工作,1955年包括上述城市在內的20多個城市開始施行律師制度。之後經歷反右鬥爭擴大化及文革,律師制度遭到嚴重破壞,律師隊伍遭受巨大衝擊,律師機構瓦解,人民律師制度被迫中斷。1979年底,司法部宣布恢復律師制度。

1980年8月,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律師暫行條例》,這既是律師制度恢復的開始,也是中共第一部關於律師制度的專門性法律文件。《律師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師工作機構——律師顧問處在性質上是事業單位,受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監督,在行政上隸屬於司法行政部門,並由國家統包統攬律師業務經費和工資福利。

1986年7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立,中共嘗試將律師工作與行政體系鬆綁,但並非放開。1993年底,在司法改革啟動之後,國務院批准建立司法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與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構想,1995年修正《全國律師協會章程》,進一步凸顯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職責。雖然律師逐漸脫離對國家經費和編制的依賴,但是各層級的司法部門仍然對律師有極大的控制權,1996年頒布的《律師法》規定,從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核定頒發,到每年一次的律師資格檢查都由地方司法局處理。特別是律師年檢的制度,等於給了司法部門吊銷律師資格的權力,成了官方打壓維權律師的重要手段。

維權律師根據代理案件的敏感程度以及在法庭上辯護方式的強硬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溫和型、批判型、激進型,當然三者之間並非界線分明。

在這三種類型中,溫和派律師人數最多,他們往往避免接觸政治類案件,接的案子多數跟個人權益有關(比如消費者權益、婦女就業權等),或者跟層級比較低的政府的違法違規侵權行為有關。他們的手法盡量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比較著力在法律技術層面。因為這些案子不直接衝擊政權的合法性,是官方允許的,甚至有機會得到官方的嘉獎,比如被司法部門選為年度十大影響性訴訟之類。

激進型律師是人數最少也是官方打壓最嚴重的,他們有強烈的政治訴求,代理的案件不僅具有政治敏感性,往往是被當局禁止的(如法輪功案)。雖然他們也會代理個體被侵權的案件,但是他們強烈的政治訴求會體現在案件的代理過程中。舉例來說,如果是一個工人被非法辭退的案件,溫和派律師首先考慮的是如何為個體工人爭取賠償,而激進派律師則會更加強調工人組織自主工會的重要性。

介於溫和型和激進型之間的批判型律師,他們也會有自己的政治訴求,但更看重溪細水長流,所以願意長期耕耘某一領域。他們會代理有政治敏感度但是又不是被當局禁止的案子。雖然他們也會在案件中主張一定程度的政治訴求,但更加注意方法和措辭,盡量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但是近幾年,原本不被政治禁止的案件的代理律師也逐漸面臨中共嚴厲的打壓,如王宇、王全璋、李和平,他們代理的案子並非被當局明令禁止的政治禁區,但是在709案中他們也遭到逮捕關押。

在嚴厲的打壓下,批判型律師的比例會越來越小,維權律師的兩極化會更加突出,原本的批判型律師會轉為更謹小慎微的溫和型,或者是更加針對體制的激進型。

作者》吳子游 中國青年研究者,研究專長為性別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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