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前汙水工程科長變汙官

曾獲頒模範公務員 林川瑜向廠商索車代步判8年
前台中市水利局汙水工程科長林川瑜(右)曾獲得模範公務人員,並接受前台中市長林佳龍頒獎,如今遭法院依貪汙罪判八年徒刑。<br />(記者陳金龍翻攝)
前台中市水利局汙水工程科長林川瑜(右)曾獲得模範公務人員,並接受前台中市長林佳龍頒獎,如今遭法院依貪汙罪判八年徒刑。
(記者陳金龍翻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水利局汙水工程科前科長林川瑜,被控辦理下水道工程標案時,向廠商索討車子代步,廠商坦言「怕被刁難」,只好提供車輛、幫繳稅金,前後提供三輛車,林用來私下出遊、接送小孩;法院認定雙方有對價關係,依貪汙罪判林八年徒刑,林曾經還獲頒台中市模範公務員,如今看來格外諷刺。

判決書指出,林川瑜曾任雨水下水道工程科正工程司、汙水工程科科長,一0六年水利局辦理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設計及監造標案,由德眾公司得標,決標金額七百四十九萬餘元。

檢察官調查,發現林川瑜同年六月二十六日評選完,至七月十一日議價前,在陽明大樓汙工科辦公室內,主動向德眾張姓負責人要求提供車輛供使用,張意會到林在索賄,為避免履約過程被刁難,以公司名義買了一輛日產轎車,開進陽明大樓交給林收受,林不僅把該車當做個人代步工具,連加油錢、稅金都由張支付,期間張又依林的喜好,前後租下了豐田不同車型的車輛,讓林更換使用;廉政署中調組一0九年搜索約談林到案,之後被檢方起訴。

法官審理時,林川瑜雖不否認使用廠商車輛,但強調這不是利用職務收受不正利益,辯稱向張要車子時,原本是要公務使用,後來就公私混用,也會開車去工程督導、開會,與廠商間沒有對價合意,更無因該標案給德眾公司護航或放水。

依行政院工程會發函範本、台中市府機關公務車採購要點,水利局就該標案不能要求廠商提供車輛作為公務使用;但林卻收受車輛,每天往返辦公處、住家,或接送女兒、赴養生館消費、餐廳宴飲,還曾開到桃園機場停放,去沖繩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