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委員提名 政院:依法不需報行政院會

行政院長林全提名的中選會新人事名單還沒有在行政院院會通過,就已送到立法院,引發質疑。對此,行政院今天(4日)表示,這次行政院辦理中選會委員提名作業程序完全符合該會組織法規定,且被提名人皆為相關領域專業人才,學經歷俱優。 行政院4日指出,中選會現任主委劉義周、副主委陳文生、委員劉宗德、潘維大、陳國祥及張瓊玲等6人任期均將於今年11月3日屆滿,行政院已依該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提名陳英鈐為主委、陳朝建為副主委,周志宏、蔡佳泓、許惠峰及林瓊珠4人為委員,任期均自2017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這項人事案已於8月2日正式函送立法院審查。 行政院表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該會主委、副主委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3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該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行政院強調,歷年來,關於通傳會、公平會及中選會等獨立機關的委員提名,程序上均由院長依各該獨立機關組織法規定,決定被提名人人選後,交由行政院人事總處查核資格,並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查,依法不需要提報行政院院會。至於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四條規定,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事項包括「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是指依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應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等事項,應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