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駁回「制憲意向公投」的三大爭議點,是否真的有所本?

文:李坤融(財團法人台灣制憲基金會論述與研究專員)

去年2020年4月30日,由台灣制憲基金會辜寬敏董事長領銜提出的公投:「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於第一階段連署送件後被中選會駁回。對此台灣制憲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批評中選會踐踏國民主權原則,並尋求法律途徑提起行政訴訟。而今年7月28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召開「制憲意向公投」的言詞辯論,嚴然成為台灣第一次的「制憲意向公投言詞辯論」。

領銜人辜寬敏董事長於言詞辯論出庭指出:憲法必須與時俱進,百年前的法律不能跟現在一樣,因為時代變遷,我們的社會、文化、價值也有變遷。即便如此,我還是尊重法律,因此今天我出庭辯護。我們尊重司法程序,同時也希望司法不應受政治影響。辜先生一席話,詮釋了半世紀台獨運動所受的困境,也就是不流血的民主化歷程,經常被國家體制所阻擋。

關於中選會駁回「制憲意向公投」從當前公開文件來看,總共有三大爭議點及攻防,簡言之則是:「不認為該案是重大政策範疇」、「總統並無職權去制定新憲法」、「本文題目的用字不夠清楚明確」,本文將個別探討。

該案到底是不是重大政策創制?

此題是憲法政策公投,是由人民透過投票來決定要不要去執行重新制定憲法的政策,因為此題目並不涉及法律行為,而是涉及到政治統治行為,因此很難用法律行為主張這樣的公投提案是否合法,因此該案屬於重大政策範疇。

再者,針對中選會的認定,其實台灣學者過去曾經提出制憲五途徑主張:「以修憲啟動制憲」、「公投廢中華民國憲法再制憲」、「科索沃模式」、「美國建國模式」、「主權衝撞模式」。由此可知,制定新憲模式多元,中選會能否以有其案例,就當作駁回提案的合理依據,恐中選會需負起舉證責任說明,否則中選會是窄化創制定義。

到底屬不屬於總統職權?

依據《憲法》第48條,總統有責任依造人民的意志,促進全民福祉。當人民透過公民投票程序來尋求制定新憲法的意志,總統應負擔起人民的請託。

再者,憲法內其實對於總統職權並沒有寫得相當清楚,許多國防、外交是由總統負責但條文內並無說明。若嚴格限定憲法條文內才能實踐,近年推動的司法改革、年金改革,皆會有違憲的情況,因為並不在總統的權限、職權內。

然而最後針對實質上的拘束,目前只要公投法涉及政治行為就會產生實質確定率問題,但是這並不影響,因為公投有督促政府效果,若民意都同意制訂新憲法,而政府改革內容不夠,將會直接影響下一次的投票結果,再者若因為實質確定率而否決此案,未來所有政治行為的投票案件皆會有相同情況。

提案文字用語不清楚?

根據民調,有將近80%民眾支持台灣成為正常國家,70%民眾認為應以「台灣」為名加入聯合國,以及60%認為應制定《新憲法》。對此台灣人民對符合台灣現狀的認知清楚,就是要成為正常國家,加入聯合國,以及制訂新憲法。

再來回到字詞上,不用擔心「符合台灣現狀」一詞難以理解等問題,若該案屬於屬於憲法政策,公投的實質確定力範圍就是屬於政治行為,要符合臺灣現狀就必須取決於未來的政治民意的形成,無涉現在法律行為的內容。

至於「推動」一詞過於廣泛難以理解的說法,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皆有使用「推動」一詞習慣,查全國法規資料庫使用「推動」一詞法規名稱,包含法律、行政命令共有30條,可以看出此用詞普遍性。而其推動強度,提案方認為該是統治行為,主權者人民將能自行判斷。

當今國家應該要有一項制度,讓人民去表現及伸張對於憲政體制的不滿

透過上述解釋,能看出中選會對於「制憲意向公投案件」的高度否定,筆者認為此案中選會態度堅決,聚焦否定爭點為中選會從一開始就認為這是《憲法》層次的公投,因此不能用公投法處理,最終給予駁回。可知中選會對於公投法界定政策範疇過於狹隘,未能包含「憲法政策」內涵。更是證明未來所有跟憲法有關的內容都不應透過公投法來進行投票,即便人民只想投「意向」也禁止,這有違中選會低審查密度初衷。

筆者認為,自2005年第七次修憲以降,因為廢除國民大會職務,導致人民失去一項能夠透過國民大會來重新修憲、全面修憲的途徑,只剩下由立法院召開修憲委員會此途徑,因此人民減少一個透過民意展現對於憲法不滿的制度及權利。

當今國家應該要有一項制度,能夠讓人民去表現及伸張對於憲政體制的不滿,而公投是更加完善且適當的方式,足以讓人民重新思考新國家的方向,讓整部憲法能更完善的保障各種基本人權,以及健全整套政府體制,也將比當前修憲更有助於國人凝聚國族意識。

最後,我們清楚台灣的歷史脈絡很特別,經歷白色恐怖,也經歷民主化歷程。是世界罕見透過寧靜革命方式,從威權轉換成為民主國家,這是台灣人民自己走出來的道路及方向。我想這點就如領銜人辜先生進行的行動,透過體制內方式進行制憲的訴求,期待台灣人民能夠再次變革,實踐新國家的願望。

當前台灣意識形態分歧是不爭的事實,大家對國家的表述有台灣、中華民國,又或者是當前蔡英文總統主張的中華民國台灣。然而即便意識形態分歧,我們還是清楚:我們要成為正常國家,以及我們要加入國際社會,因此我們需要透過公民投票方式,來進行社會的溝通以及社會運動的倡議。

此投票是由台灣全民人民決定自己未來的道路,也讓人民更進一步瞭解憲政體制運作,這是當前台灣社會要去實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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