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有罪推定》

寫作跟律師工作最大的相似處,在於以下三點:兩者都繫於持續不斷的實踐;盡力到何種地步,只有自己知曉,最終也都必須面對自我的審判;以及,最終必須從實踐中面對不斷的挫敗與(或許)再起。

唯有如此,在竭盡全力寫作、辦案、面對一次又一次的挫折與失落之後,或許很偶爾地會有那麼幾次,實踐者會迎來一點點無人知曉的、專屬於自己的安慰,也多了些動力,迎向下一次的挫折與失落,一直到有能力與自己和解為止。

黃粱這樣一個小說人物,以及這本《有罪推定》短篇小說集,便是在這些心境與各種體驗交錯之下所由生的虛構書寫產物。

為何《有罪推定》?司法的極限與界線

我在這本小說當中,創造出了黃粱這樣一個苦苦掙扎、集種種矛盾於一身的辯護人,作為各色案件的觀察/實踐者,同時也讓他承擔起部分案件敘事的任務。小說中的各案件,或涉社會司法議題,或涉人性幽微之處,自是不一而足,但本書六篇故事所指涉的司法本質與困境,則頗一致:

現實中的司法,往往是蒼白、無力,而形式化的──雖然它不必須如此,但當代各國在民主制度下的司法,確實都遭遇類似困境。

說穿了,司法的本質,是否流於蒼白、無力、形式化,往往繫於其國族的民主法治血脈流淌深淺,其公民群體的自省、自覺能力,以及其司法專業工作者的傲然信念。但無論上述三個因子互動的關係與呈現的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一個事實──司法有其極限,也有其界線;它毋須也不應承載不合理的期待,否則只會造成更多誤解與悲劇。

在〈二刀流男孩的存在主義〉中,隨機犯罪與存在的本質辯證;在〈往日重現〉中,對於解離症狀與女性處境的各色迷思;在〈刑法第五十七條〉裡,加害者子女身為「隱形被害者」所須獨自承擔的替代性傷害;在〈他不重〉故事中,精障老者的困境;在〈紅棉線〉裡,家事事件因為種種因素,終演變為刑事案件的哀戚與無力;以及在〈亡命之徒〉當中,司法體系欠缺自信所造成的困境與荒謬種種,都希望呈現出司法作為一種乘載民意想像與期待投射的對象,其極限與界線之所在。

黃粱在面對那樣一個沒有「自信」的司法體系與過度期待司法的民意時,就像任何一個對體系還有信念的審、檢、辯一樣,是極其無力的──因為他自己正是體系的一員。

因為無力,所以抵抗;因為抵抗,所以無力。不僅黃粱,所有在司法中掙扎的人們,某程度都是那個重複推巨石上山的薛西弗斯,都陷在那個永難掙脫的超現實夢境之中。

至於前面所說的「司法欠缺自信」,則是體現在實踐中(至少暫時性的),拋棄法治理論下種種為人所難解的基礎原理及原則,去仰賴民意鼻息,同時卻又害怕透過判決進行具體的白話說理,與人民就司法的認事用法進行細究、甚至辯論的矛盾之中。那是身為資深辯護人的黃粱親眼所見的病灶,但同時卻無力回天的一種困境。

那些民意輿論所想像與期待的司法,正是傳統華文法庭公案小說當中,最愛販售、奠基於「有罪推定」原則的封建「青天」論──從《包公案》、《狄公案》乃至於《施公案》,都透過司法工作者本人準神格化的神通廣大與奮戰意志,以及最終回歸到封建體制權威加持(尤其是當權者垂青特定司法實務工作者),去徹底掩蓋了近代民主法治下,司法制度三本柱的重要性:對基本法治原則的深刻信仰、對事實細節與正當程序的堅持著重,以及不畏說理、進行抗眾(與抗威權)之必要。

若從那樣的意涵出發,說這本短篇小說是一本指向現代司法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症狀的「反公案」作品,說不定也算合理。

作者已死,抑或遊魂尚存?

據說「作者已死」──羅蘭.巴特早在一九七六年所提出的論述,對於我這個各式文本的疲懶且放肆的資深讀者(當然也是詮釋者)來說,向來略有警醒之效──無論是各式中、英文法律、文學、心理,乃至於虛構、通俗文本等的閱讀,我都很清楚:身為讀者,可以選擇是否前往原作者寫作的脈絡領域內,吸取自己解讀文本的養分,抑或做出完全跳脫作者原旨的詮釋或引申。

而現在,我自己變成了作者,其實也打算試著去遵循那樣的法則,非必要,不去為自己的作品解說太多──除非真的有人非知道不可。換句話說:這本書在寫作完成,交到讀者手上、映入讀者眼簾之時,作者原本想什麼,大概就已經不那麼重要。身為讀者,你怎麼讀都可能是對的。

但盼身為讀者的你,可以從閱讀、接納、解構、詮釋、批判這本小說的每一個故事中,獲得一些樂趣、慰藉,甚或淨化。這樣,身為作者的我,也就於願足矣。(本文精摘自《有罪推定》後記,寶瓶文化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