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禁止站立區被夾傷 公車司機免賠

吳姓女子3年多前搭乘公車遭車門夾傷,她認為楊姓公車司機疏未注意,逕自開啟後車門害她受傷,提告求償150萬多元;一審判客運公司及楊姓司機須連帶賠償25萬多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公車有相關標語提醒不得站在「禁止站立區」,但吳仍站在該處,對於自己受傷有重大過失,逆轉改判客運及司機免賠。可上訴。

吳女控稱,2017年8月2日中午12時許,楊男駕駛公車行經新北市永和路一段125號前公車站,因疏未注意逕自開啟後車門,造成站在該處的她左手及左肩遭車門夾傷,認為楊男有過失,向楊男及楊任職的台北客運公司提告求償150萬多元。

新北地院一審認為,楊男在開啟後車門前,未注意確認車上有無乘客即關門,但吳女站在「禁止站立區」受傷,本身也有過失,認定楊男須負60%過失責任,判決楊與台北客運須連帶賠償吳女25萬6158元。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公車上有張貼「請緊握扶手」等相關標語,並將車門區域劃設為「禁止站立區」,且在車門上張貼明顯標示,提醒乘客「車門旋轉區域請勿站立」,但吳女卻站立禁止站立區,有過失責任。

高院認定,吳女不僅站在禁止區,且在後車門開時,更擠入刷卡機與後車門間狹小空隙內,導致她的左手及左肩遭開啟中的後車門夾到,她受傷是因自身的重大過失所致,須負起完全責任,逆轉改判客運公司及楊男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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