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查核》擴大國會調查權恐讓軍事機密外流?藍白修正版本與現行條文差在哪?

立法院近日的國會改革法案引起劇烈動盪,場內藍綠白立委對峙,場外則有民眾示威抗議,備受各界關注。近來,民進黨及部分國際媒體批評,藍白《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時,立院成立的調查小組有權調取政府機關,甚至企業的機密資料,台積電、軍方均在索資範圍,直呼修法恐危害國安機密,甚至破壞才剛有點成績的潛艦國造等重大國防計畫,一時間「國會濫權」、「毀憲亂政」的指控甚囂塵上,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立委有權要求軍方呈交機密資訊 恐造成國安機密外洩?

由藍白黨團提出的修正案,雖然依據釋憲585號解釋文確立國會有調查權,但其實在現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本就有調閱權,所以軍方機密資料並不是此次修法後才能要求。依據現行條文第45條條文載明,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現行條文、藍白修正案 都有保密規定

針對國防機密外洩的疑慮?在現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條文就有規定,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在此次藍白通過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修正條文也規範,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資料及檔案,限由各該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現行條文第52條,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藍白版本通過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2條,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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