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新興堂香鋪爆炸案 桃市消防局連帶賠償1077萬元確定

新北市五股新興堂香鋪12年前發生爆炸案,遭波及的傷者向肇事者及桃園市消防局請求國賠。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有公務員過失不作為責任,因此判決消防局須賠償1077萬8532元確定。

桃園萬達公司民國100年4月1日發生爆炸意外,遭當時的桃園縣消防局發函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並銷毀煙火。萬達主管為減少損失,同年4月22日聯絡「新興堂」負責人陳邱隆協助找地方藏放煙火,並僱請司機盧錦熹載運。

陳邱隆、盧錦熹搬運、卸貨煙火過程中,引發爆炸意外,造成陳、盧、店內的陳母、與開車經過的1名林姓駕駛共4人死亡,並有38人輕重傷。

遭爆炸波及的傷者向萬達公司及桃巿消防局求償。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桃市消防局、萬達公司、陳邱隆(歿)、盧錦熹(歿)家屬,須連帶賠償1727萬2248萬元。

全案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仍認定桃市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但考量考訴人請求的屋損及車損等部分,依實際使用年限予以折舊計算而酌減金額,改判連帶賠償1053萬1212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須再釐清桃市消防局與災害發生間因果關係,有無賠償責任或應歸責的比例,因此廢棄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發回高院更審;至於萬達公司部分,判賠1053萬餘元確定。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桃市消防局僅發函廢止萬達煙火許可證,未採取行政規制手段來管理放在萬達公司內的煙火,難認有適當履行職務義務,應可有效阻止重大公安事故,屬於公務員過失不作為之怠於執行職務,應負擔國賠責任,改判消防局賠償1077萬餘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同意更一審見解,判決於法有據,傷者家屬請求有理,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