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出勤加倍工資 排休再給補休

五月一日勞動節,新北市勞工局提醒,雖然法定應放假日已由原本十九日縮減為十二日,惟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節仍為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此外,若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 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指出,如事業單位採排休制,可經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另,每小時基本工資自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已改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三元(原新臺幣一百二十六元),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時薪不得低於一百三十三元,如時薪制勞工於上開應放假日出勤,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