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意思是什麼?交保金額多少?誰決定?無保請回又是什麼?
交保是什麼,你知道嗎?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弊案,台北地院日前裁定羈押禁見。柯委任律師團發布聲明,柯文哲表明不提抗告;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受訪時亦透露,柯文哲寧可被押也不願付錢交保。究竟交保是什麼?條件、審查要件有哪些?交保金額誰決定?交保金額可以拿回來嗎?交保流程為何?無保請回又是什麼意思?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一次掌握!
交保是什麼?為何要有交保制度?
我們一般常聽到的交保,在法律上的正式名詞為「具保」。簡單來說,是指透過「繳納保證金」,換取案件調查階段的人身自由,不代表無罪釋放;而是保障人民權利,防止檢方隨意羈押嫌疑人,迫害其人身自由。交保後的嫌疑人與一般人沒有兩樣,可以自由行動,但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規定,配合院檢調查。
說到交保,就要提到「羈押」一詞。由於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適用上應從嚴處理。即便符合羈押要件,法官仍須確認羈押的必要性。羈押之外,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規定,法院亦可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方案,達成保全證據、預防危險的目的。換句話說,具保是一種代替羈押的方式,意指雖有羈押原因,但當已經沒有羈押必要時,即可聲請具保。
之所以會有交保制度,律師王劭農說明,主因是法條定有羈押期限及延長次數上限,並非每個案件都能一直將被告羈押到判決確定,若程序曠日持久導致超過押期,就需要透過交保手段;另外,由於偵查審判的過程中尚未定讞,被告並不是有罪確定的受刑人,藉由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來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是否恰當,亦存有疑慮。
交保流程是什麼?
天秤座法律網指出,偵查中或審判中的被告,經法院羈押後,可透過「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恢復自由。撤銷羈押是在羈押原因消滅、押期超過刑期、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等情況下,由被告或辯護人聲請。至於停止羈押則指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被告或辯護人隨時得以書狀聲請具保停押,或由檢察官在偵訊時,當庭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押。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若案件尚在偵查中,法官應徵詢檢察官的意見。如認為符合停止羈押的條件,法官應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若聲請理由不夠充分,就應裁定駁回。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資料指出,法官若許可停止羈押,依法要命被告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的保證金額。刑法訴訟法第111條提及,保證書是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出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的事由;若聲請人願繳納或由第三人代繳指定保證金額,則不必提出保證書。
統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律師雷皓明說法,當聲請狀經法院裁定或批准後,書記官會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被告在收到通知單後,切記要在指定時間內辦好交保手續。被告可自行辦理或請親友、律師到法警室辦理,需填寫保證書、蓋章簽名或蓋指印,再到出納室繳驗國民身分證及繳交指定的保證金,並將收據第二聯附卷存查,再由法警將經法官核章的釋票,傳真或交給看守所。最後,辯護人或訴訟關係人可直接至看守所接送被告。
交保誰有資格聲請?什麼情況下一定會通過?
根據喆律法律事務所資料,被告、被告的辯護律師、被告的輔佐人(家屬或配偶)在羈押期間,有權隨時提出交保聲請,由法官評估是否符合交保資格,並決定是否允許交保。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指出,羈押中的被告如有以下情況,法院不應駁回被告交保的聲請:
被告所涉及的罪行,其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此規定不適用於累犯、有犯罪習慣者、在假釋期間再度犯罪者,或是依刑事訴訟法101-1條第1項條款被羈押的個案。
懷孕逾5個月或分娩後不足2個月。
目前患有疾病,且該疾病在非保外就醫的情況下顯然難以治癒者。
*在被告因保外就醫獲准停止羈押後,如果停止羈押的理由消失,即指求醫的疾病已治癒,或病情雖未完全恢復但已有所改善,無需再透過保外就醫,法院在綜合考量所有情況後,認為仍有必要繼續羈押時,可決定重新執行羈押。
交保金額誰決定?怎麼決定?
新聞上,偶爾會聽到金額很龐大的金額,不少讀者朋友好奇,交保金額都這麼高嗎?法律百科指出,交保的金額主要的目的是嚇阻被告可能藏匿或逃亡,所以金額的部分會由法官或檢察官,依照案情輕重、被告身家財產及家庭狀況等,來指定相關金額。
當被告所涉犯的罪名越嚴重,因法定刑較長,要求的保證金相對會比較高。倘若是億萬富翁要交保,金額自然也會提高,因為希望用高額的保證金達到嚇阻之效。至於較輕微的案件(如公然侮辱罪),在比例原則下,法官或檢察官不會要求交保人負擔高額的保證金。
無論被告付出多少保證金,後續對被告的刑事追訴程序都會持續進行,交保不等於無罪,絕非大家以為的「只要有錢就不用關」, 准許交保也並非縱放人犯哦!
交保金額可以怎麼付?有機會拿回來嗎?
你可能想知道,交保金額可以怎麼付?根據法律百科資料,保證金必須以現金、台灣銀行匯款支票等方式繳納。由於銀行支票必須在銀行存入對應金錢,且銀行見票就會直接付款,所以與現金有相同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體系目前不接受以財產抵押等其他方式具保。
法律百科資料表示,交保的保證金並非處罰性質,只要被告在程序中有按時出現,之後不管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有罪判決而入監,均可聲請將保證金連同利息一起領回。也就是說,只要交保期間有好好配合偵查,等羈押效力消滅時,就能領回保證金。
*由於保證金是司法機關委由國庫銀行保管,而現金放在銀行裡,本來就會生利息,因此從具保到領回期間,會依照台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利息,一併發還。
至於交保金退回的時機點,會依據實際情況而定。若偵查庭便決定不起訴,那交保人即可在上法院前拿回繳納的保證金;但若被告已進入訴訟環節,甚至遭判刑,就要等被告到案服刑後,法院才會以交保人自取(可委託他人協助)或劃撥匯款的方式退還保證金。
不過,保證金也不是一定拿得回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當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的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歸於法院。
無保請回是什麼意思?
無保請回,簡單來說就是「不需支付保證金就能離去」的意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羈押需滿足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條件。為避免嫌疑人做出影響偵查或審判的行為,才會由法院裁定羈押。
若是符合犯罪嫌疑重大及法定羈押事由,但沒有羈押的必要,則可以改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沒有羈押,也沒有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的必要,則為「無保請回」。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游婉琪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付錢就能出獄!?「交保」是什麼意思,交保的金額又是怎麼決定的?(法律百科,律師王劭農)
※法律概念─交保(天秤座法律網)
※羈押與交保(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成)
※具保責付須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交保辦理、交保金退還查詢怎麼做?4大SOP告訴你!(法律010,律師雷皓明)
※交保後有什麼注意事項?何時可以拿回交保金?律師一次解答!(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雷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