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偷吃小鮮肉被抓姦想離婚 法官用這點打臉

示意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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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名29歲彭姓女子,才新婚1年就外遇偷吃17歲徐姓少年,被莊姓先生抓姦在床後,自己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婚姻雙方應由責任較輕的一方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由於是彭女先破壞婚姻,所以駁回她的訴求。

 


據判決書指出,彭女於105年5月20日與莊男結婚,但新婚不到1年就劈腿偷吃未成年小鮮肉,隔年3月被老公抓姦在床,莊男於是向2人提告通姦罪,彭女被判刑3月,和徐男各需賠償20萬、10萬元給莊男。

 


彭女與莊男事後分居1年多,莊男陸續傳訊要求彭女歸還訴訟費用、結婚聘金、禮金共計22萬1370元,還要額外支付精神撫慰金50萬元。訊息內容包含「逃婚」、「騙婚」等情緒性用語,讓彭女認為無法再和他繼續婚姻關係,故訴請離婚。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夫妻一方請求離婚,需判斷離婚之重大事由時,不可由單方面主觀認定無法繼續婚姻,就加以判決;法官並表示,責任較重的彭女不得向責任較輕的莊男請求離婚,因此駁回她的訴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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