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逮腥夫外遇怒告小三 法官認「憲法保障性自主權」判免賠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一名已婚男子與前女友多次發生性行為,引發太太不滿,雖沒有訴請離婚,卻告小三應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與配偶之外第三人發生性行為,僅是訴請裁判離婚事由,並非可直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即使先生與小三發生性行為,也並非違反善良風俗,因此駁回太太提告,判小三免賠。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馮姓女子與丈夫2019年3月間結婚,婚後並育有2名未成年女子,而小三(代稱A女)明知他先生已婚,去年1月起與先生交往,還多次露胸部與先生視訊,到汽車旅館發生數次性行為等,嚴重侵害馮女配偶權,造成她身心受創,故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撫慰金80萬元。

A女則辯稱,因為身心科醫師建議她可以跟前男友及舊友聯絡,以改善身心狀況,因此去年1月她從新加坡回台後,邀約前男友也就是馮女的老公在咖啡廳見面,那天晚上男方邀她到酒吧續攤,之後將她灌醉並帶到旅館,她因酒醉而精神狀況不佳,男方便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

隔天,男方主動聯繫她為前一晚的事情道歉,並帶她去看電影、吃火鍋還贈送飾品,才開始每天晚上跟男方視訊,她當時深信男方為單身,所以才同意交往,後來發現對方已婚後,就表示要分手,但男方苦苦哀求,又稱自己將要離婚等,最後被她識破謊言,且男方還趁視訊時要她裸胸並未經同意截圖,她主動聯繫馮女後核對雙方說詞,才確定男方是欺騙,已另提刑事告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依照民法規定,若馮女因為老公與小三發生性行為,並提出裁判離婚,且僅有在馮女無過失情形下才能要求非財產上所害即慰撫金,此為民法就婚姻之特殊規定,因優先於侵權行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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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法可訴請裁判離婚規定事由中,雖包含與配偶之外之人發生性行為,但此並非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配偶性器官排他專屬使用權,縱使認為有貞操義務,亦不得透過損害賠償制度間接強制履行,以免侵害性自主決定權。

法官表示,民法規定夫妻負有同居義務,但縱使取得勝訴判決,亦無從直接透過強制執行令一方履行同居義務,亦不得依照侵權行為法則,對其求償。因憲法位階高於民法,若強制履行同居義務明顯侵害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因此若取得勝訴判決,僅能要求與他方訴請離婚,非無從直接依照侵權行為,訴請精神上賠償即慰撫金,否則即侵害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

同理,性自主決定權亦受憲法第22條保障,而成年人與配偶之外之人合意性行為,並非違反善良風俗,至於其他對於婚姻干擾強度,再更低於婚外性行為之交往行為如約會、談戀愛、傳親密簡訊、聊天、出遊、合照、擁抱、摟腰、親吻、撫摸等,更無違背善良風俗可言。

台中地院指出,既然馮女並未就先生跟小三發生性行為一事訴請裁判離婚,依照上開說明,馮女尚無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權利,亦即小三無侵權行為可言,最終駁回馮女之訴,判小三不用賠償,可上訴。

不過,對於其中男方有違反小三其意願發生性行為,另依職權告發。




原文出處:快新聞/人妻逮腥夫外遇怒告小三 法官認「憲法保障性自主權」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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