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司法、立法兩院均有意見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8日邀請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報告立法計畫並備詢。(歐陽夢萍 攝)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8日邀請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報告立法計畫並備詢。(歐陽夢萍 攝)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6日)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司法院認為部分條文有違憲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疑慮。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認為人權會相關職權行使定於監察法中即可,沒有必要另立職權行使法;且監察院應依照立法院決議,先將監察法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記者歐陽夢萍採訪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6日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職權行使法草案第五條第二項,人權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或進行相關研究時,若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的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對此,司法院表示,依法監察院必須在其行使職權所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時,才可聲請釋憲,該草案形同創設人權委員會特殊的釋憲聲請權,不但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也有違憲的疑慮。代表出席委員會的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原音)草案第五條第二項對於人權會設一個特別又寬鬆的釋憲聲請權,將無法避免排擠人民聲請釋憲、架空嚴謹受理要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因此,如此的立法,創設人權委員會有特殊的釋憲聲請權,存在有違憲的疑慮,還有憲法政策也是屬於不適宜,請審慎的再斟酌。』

另外,草案明定人權會得要求相關機關就人權事項提出說明,葉麗霞表示,若所謂相關機關包括司法或立法機關,也有高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疑義。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發言表示,立法院在去年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等3案時,曾做出附帶決議,要求監察院在半年內將監察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現在審查的卻是人權會的職權行使法。他認為基於五院相互尊重的原則,監察院應退回職權行使法,先將監察法修正草案送立院審議。

柯建銘表示,在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中明訂監察院可以設立特種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就屬於特種委員會之一,在監察院的屋頂之下,不該有不同的職權行使,因此不會為這10人另外訂定職權行使法。

最後,經朝野協商,召委李貴敏宣布擇期審查後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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