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多少荒唐事假汝之名而行
[FTNN新聞網]文/鄭自隆(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
考試院正打算修改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刪除刺青、身高等報考限制,原規定身高,男性應在165公分,女性160公分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只要158公分,女性155公分即可;原規定也不可「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有排外規定,即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取消刺青、身高等報考限制,考選部還擴大至消防、海巡人員,所以或許不久就會出現150刺龍刺虎的警察,在抓180刺龍刺虎的流氓的「卡通」畫面。
事情的原委是一位身高剛好或不及160公分的女生報考消防人員,第一試筆試錄取後,依規定自行至指定之醫療機構體格檢查,檢查結果為合格,身高剛好160公分,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受訓時,該中心檢測其身高,認為有複檢之必要,安排至另一醫院進行複檢,複檢結果身高為158.9公分,被判身高不合格,退訓。
這位女生不服,向考試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但保訓會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就是這位女生輸了,不能當消防員。
這位女生發揮纏鬥精神,認為原法令規定(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對身高之限制,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官」字就是兩個口,憲法法庭判決書一方面說消防人員限制身高可以不必要,說「訂製或修改符合國人身高需求之相關消防設備器材,實際上並非無從克服之困難」;而且「消防工作相當多元,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支援災害現場應變、督勤,面對各種不同類型之消防勤務以及災害現場與搶救工作,身高略矮之消防人員除可以擔任一般消防勤務外,進入空間較為狹小之災害現場,亦有其優勢」。
這段話說得有點好笑,沒錯,消防工作多元,有內勤有外勤,但用人單位希望找到的人,內外兼修,難道不行?此外還說「身高略矮之消防人員,進入空間較為狹小之災害現場,亦有其優勢」,但如果身高150之消防人員,碰到火場身高180昏迷的壯漢怎麼辦。當然,消防人員身高體型再怎麼規定都會有例外及窒礙難行的案例,不過因為任務特殊,用人單位要求身高體型的規定自有其必要性,並非強人所難。
憲法法庭判決書的另一個重點,說並非不許限制身高,而是現行「男性應在165公分,女性160公分」,牴觸男女平權原則,性別差異本來就會產生身高差異,憲法法庭判決並不要求男女身高要一樣,而是質疑「男性165,女性160」的訂定標準。
判決書依衛福部國健署2017至2020年之統計資料,符合應考年齡範圍內(年滿18至37歲),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為172.0公分,女性為159.5公分;但考試資格規定「男性165」,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就身高百分等級常模而言,僅排除約10%之男性,使絕大多數男性均得通過身高限制,但對女性反而定為高於平均身高0.5公分之160公分,排除了約55%之女性於應考資格之外。
換言之,憲法法庭認為原考試規定使女性受到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平權之意旨不符,並不是報考消防員,用人機關設定「身高」違憲;考選部不細讀憲法法庭判決書,就取消身高限制,可謂拿雞毛當令箭。
事實上,這位應考女生1.1公分的差異,可能來自測量儀器之誤差,任何測量儀器均可能有效度與信度的誤差值,並非「絕對」無誤,更何況測量身高,受測者站立姿勢也可能導致測量結果的不一致,所以只要多找幾家醫院測量取其平均值判斷即可,不必立即退訓。
任何單純事情,只要和「官」一扯上邊就會變複雜,現在考選部不但要取消身高限制,連「刺青」都要取消,「刺青」是次文化的呈現,早年係屬幫派文化,現在當然不是只有幫派中人才會刺龍刺鳳,娛樂圈的人也會,甚至自詡進步的青壯年也會刺上一些;但任何專業都有其次文化價值與社會期待,我們對警察的想像是正義、端莊,是人民保母,因此警察雙臂伸出都是刺龍刺虎,真的合適嗎?
考選部應細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其中明確寫著「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因此考選部自應尊重各個專業的次文化價值,做出符合社會期待的決定。
官署取消警消海巡等執法人員身高、刺青限制,當然是擴大解釋,其背後原因就是「人權」考量,當上位者侈言「人權立國」時,下面當官的就會忙著附和攀驥,追求上位者關愛的眼神,「實質廢死」如此,盲目保護加害人亦復如此,人權人權,多少荒唐事假汝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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