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網》火車性趴18男 律師:難成罪
記者葉志堅/專訪
針對台鐵火車「1女戰18男」的性愛派對事件,在檢方羈押蔡姓主嫌失利後,引起社會正反兩面論戰;有人認為蔡嫌利誘未成年少女玩多P,非常可惡應該重判,但也有人認為事情其實沒有那麼嚴重,蔡嫌並未脅迫少女發生性行為,整起事件不過是場以「性」為主題的「派對」而已,司法機關實在不該小題大作。
為了釐清整起事件在法律上的責任,以提供社會大眾更客觀、理性的評價空間;NOWnews《今日新聞網》特別專訪,「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惠峰律師,來替關心火車性愛派對案件發展的讀者,就法律的角度對案件進行剖析。
蔡嫌成罪與否 「對價」是關鍵
許惠峰律師認為,如果就目前媒體所報導的內容看來,蔡姓主嫌應該有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的可能;但關鍵是在於相關涉案人士之間,有無「對價」關係。
依據目前媒體所報導,每位參與派對的男士都有繳交800元費用給蔡姓主嫌,因此,檢方應該會據此認定雙方具有對價關係;不過,就未來法庭的攻防而言,蔡嫌方面應該會以,性交易費用800元不符行情為由進行抗辯。
或者是提出,800元只是場地清潔費用、派對籌辦費用,主張自己當初只是單純辦理「火車派對」,沒想到最後這1女18男竟失控搞成「性愛派對」;但這樣的抗辯能否成立,還須看法官如何認定。
18男是否成罪 要看「知不知情」
而另外關於涉案的18名男子,許惠峰律師則認為,要成罪的空間不大;他指出,依據台灣高等法院97年所舉辦的法律座談會,以及95年所作出的判決要旨,這18男要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的刑責,必須是以「知情」為前提。
若依據目前媒體報導內容看來,這18男事先並不知道少女來歷,而見面時該少女又刻意穿著上班族「套裝」,打扮成OL;因此,實在很難認定這18男是「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涉案少女是未成年。這部份要成罪,恐怕有困難。
(許惠峰律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實習助理,並任職於台北及總部於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目前為「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