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認定修正 11月生效

經濟部國貿局昨(二十二)日發布修正「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認定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十一月一日生效。依規定,內部管控出口人應於規定期限前,於國貿局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系統上傳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向海關報關出口之通關交易明細資料彙整表電子檔,供國貿局查核: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十月至十二月資料;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交當年度一月至三月資料;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交當年度四月至六月資料;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當年度七月至九月資料。 依規定,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篩選,依據國貿局網站公布之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篩選與交易相關對象。對象屬所列名單者,應拒絕交易或檢附理由向該局申請輸出許可。出口管制貨品清單篩選,篩選出口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並註明出口管制號碼。輸出管制清單貨品時,應向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 紅色警戒清單篩選方面,出口人應依貨品特性訂定交易異常紅色警戒清單。屬交易異常警戒者,應依通報流程通知內部出口管控主管部門決定是否拒絕交易或檢附理由向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 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應建構之管理項目及進行篩選清單如下(管理項目及篩選清單另載於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www.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