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最高法院:僅憑大麻味 警不能搜車
伊利諾州最高法院19日裁定,僅憑大麻燒焦的氣味,不足以作為警方在沒有搜索令的情況下,就對汽車搜查的依據。
該裁決源自於2020年對雷德蒙德(Ryan Redmond)案,伊州警方稱,雷德蒙德車牌的註冊信息不正確,因此當他開車在伊州西部Quad城的80號州際公路,於速限70哩的路段以時速73哩行駛時,遭州警攔停。
州警康姆斯(Hayden Combs)說,在攔下雷德蒙德後,他從車上聞到很強的大麻焦味,他因此對車子展開搜索,後來果然從車內中控台的一個塑膠袋內,發現了一克大麻。州警說,他並沒有在雷德蒙德身上聞到大麻味,雷德蒙德也否認在車內吸食大麻,當時他也沒有出現任何精神狀況。不過,雷德蒙德拿不出駕照或車輛登記證,警方說,問他問題也回答的支支吾吾。
雷德蒙德向警察說,他從愛阿華州的德梅因(Des Moines)上80號公路要回到芝加哥的住處,而這條路向來被警方稱為「毒品通道。」
檢察官隨後指控雷德蒙德非法持有大麻,儘管伊州已經允許持有少量大麻合法,但從2020年開始,仍不准司機在車內吸食大麻。
伊州最高法院以6:0裁定,如果沒有其他可疑狀況,例如司機未在一定時間內停車,或有明顯可見的毒品,那麼警察搜查車輛是不正當的。
法官尼維爾(Scott Neville Jr.)在判決書中寫道,大麻法的改變很大,以至於僅憑車內的燒焦大麻氣味,不足以成為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就作為搜查車輛的合理依據。
法官們並援引了一起先前的案例,稱「大麻的管理方式應該與酒精類似」,意即一般情況下持有大麻是合法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仍屬非法。
其他一些州的最高法院,如堪薩斯州、麻州、明尼蘇達州、賓州,也都裁定僅憑大麻燃燒的氣味,不能構成警察搜查的理由。
不過,法院也告誡指出,警方仍可將大麻燃焦的氣味,視為可證明搜查正當情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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