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娘伴上床 正宮嗆滾 老公不放

科技公司闕姓董事長與下屬發生婚外情,董娘發現小三竟是當初的伴娘,士林地院判決小三侵害董娘的配偶權,須賠償2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科技公司闕姓董事長與下屬發生婚外情,董娘發現小三竟是當初的伴娘,士林地院判決小三侵害董娘的配偶權,須賠償2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戲劇中閨蜜當扮娘,卻成小三勾引新郎的情節真實上演。北市一間科技公司闕姓董座,結婚時找女下屬兼太太閨蜜當伴娘,不料婚後妻子在電腦內發現先生與伴娘裸體相擁的照片,才驚覺「伴娘變成小三」,一氣告上法院求償100萬,案經士林地院審結,認定小三侵害配偶權,判決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

闕姓科技公司董事長的妻子與伴娘,原本就是好友,伴娘在闕的公司任職,與元配關係密切,才受邀擔任婚禮伴娘。去年12月底元配因偶然機會使用先生電腦,發現1年多前電腦存檔照片,竟然有伴娘與先生親暱出遊的照片。

元配進一步查看後,驚見2人出遊後又在旅館親吻、裸體相擁,甚至發生親密關係,元配更加崩潰,但身為公司股東,考量婚姻和諧,她告訴先生,提出只要讓小三離職,並不再聯絡,就不再追究。但先生不願,斷然拒絕。元配只好訴諸法律,提告小三破壞婚姻,害她飽受精神上的痛苦,依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精神慰撫金。

小三挨告後,坦承兩人的確發生苟且之事,惟若要她離職,須依勞基法給資遣費,另她還要撫養年邁病弱的父母,希望法官考量她經濟不佳,減少精神慰撫金。

法官認為,闕男與小三在旅館親吻、裸體相擁的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已破壞元配與先生共同生活的圓滿及幸福,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元配配偶權,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兩人經濟能力和學經歷,判決小三須賠償元配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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