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分間逾6單元 應辦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民眾的建築物因各層樓內部,有分間六個以上使用單元,都市發展局發函通知於文到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但到期了仍未辦理,都發局以違反建築法規定裁罰。民眾不服提起訴願,還遭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該建物有未依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情事,經都發局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已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自應受罰。另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法務局表示,集合住宅、住宅任一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即應主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