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涉永豐金違法放貸二審改判8年8月 委任律師:上訴捍衛清白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被控違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證券交易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二審今天改判處8年8月徒刑,可上訴。何壽川委任律師余明賢今天發布聲明稿表示,何壽川對此結果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捍衛自身清白。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中央社資料照)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圖)等人被控違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一審何壽川遭判有期徒刑8年6月,二審改判處8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何壽川等人共同使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公司暨子公司,於100年度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各減少850萬美元,並虛增「預付款」科目各850萬美元,犯財報不實罪。

二審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改判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8月;時任永豐餘投控公司負責人邱秀瑩改判4年10月徒刑;時任元太科技董事長劉思誠維持3年5月徒刑;時任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判刑4年6月。

另外,時任永豐餘法務主管詹舜翔判刑4年;時任三寶建設財務主管王玉玲3年7月徒刑及可易科罰金的5月徒刑;另有多名被告被判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刑。至於時任永豐金租賃公司董事長游國治等多名被告,則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可上訴。

全案源於,民國95年間,何壽川在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下,利用境外個人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99年12月間,美林證券退出投資,李俊傑欲收購其股權但資金不足,於是向何壽川求助。

何壽川涉嫌指示安排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元太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資金填補資金缺口,並將3間公司的出資款或借款充為個人出資,全部列個人得以分配出售1788大樓獲利的分配利潤基礎。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二審判決。

何壽川委任律師余明賢指出,高院判決已經肯認何壽川並未收受所謂不當利益,亦未將永豐金租賃貸款予三寶資金,以及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的投資據為己有,沒有掏空公司的事實。

余明賢表示,高院判決也認定,永豐金租賃是以放款收受利息方式承作三寶貸款,且永豐金租賃承作的利率遠高於銀行,並有要求一定程度的擔保品,因此獲利逾新台幣20億元;然而竟又認為貸得資金去投資1788大樓所創造收益的3.56%,應該再分配給永豐金租賃,顯然前後矛盾,與租賃實務及一般認知相去甚遠。

余明賢表示,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針對1788大樓案的投資,是以當時市價6折向破產的美林證券購買釋出的股權,為高利潤、低風險的商業投資,且經各公司專業經理人嚴謹的內部評估程序,何壽川並未參與,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響各公司之決策。

余明賢進一步指出,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已全數收回本金,並獲配各389萬美元的投資收益,沒有任何損害。高等法院忽略客觀的事證,認定何壽川挪用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的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收購1788大樓股權的資金缺口,實屬錯誤。

余明賢強調,何壽川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