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掉我撿」?陸軍士官長侵占筆電1個月 考績吃乙再記1大過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記者曾健祐/攝影

陸軍機械化步兵某單位張姓士官長搭火車期間,無故拿走另名軍人遺落的筆電1個多月,挨告侵占罪雖獲檢方緩起訴,仍被軍方考績打乙上、記1大過,張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責罰不相當。法院審酌張品德瑕疵,侵占行為也構成國軍風紀規定「言行不檢」,判處駁回其訴,可上訴。

張男2021年10月18日在台鐵新營站候車室,因見陳姓男子掉在現場的筆電就擅自拿走,挨告後經台南地檢依侵占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軍方以此給張男考績乙上,並以他違反國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言行不檢」 記一大過。

張不服提行政訴訟,表示考績被打乙上,導致他少領半個月俸獎金,自己服役19年間,有3次大功、37次記功及嘉獎,僅3次申誡,素行堪稱良好,且他犯後態度佳達成和解,經檢察官緩起訴,認為軍方處分有判斷濫用、責罰不相當,主張撤銷。

陸軍抗辯稱,張男原本綜合考評為甲等,因他涉嫌侵占是故意犯罪而非過失,依考績規定更審為乙上,且張男身為士官長副排長,除襄助連長外,也是全連資深士官領導幹部,對於部隊統御、風氣紀律有決定性關鍵,本應為表率,卻因嚴重違失斲傷軍紀,認為裁量並無違誤。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查,張男有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認定屬實,就算後緩起訴處分,其品德自有瑕疵,顯不具備甲等實質內涵,且張的違失行為已破壞部隊紀律,該當國軍風紀規定第29點第1款所稱「言行不檢」態樣。

中高行也根據軍方懲罰評議會內容,審酌張男「已知包包內是國軍筆電,筆電內可能儲存有關國軍資料,為何未立即處置,反觀拖了1個月」、「行為有違軍人的誠實軍風」、「無故占有長達1個月,造成失主財產損害。」而表決記大過,認定軍方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張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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