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殯葬優化 新北市政會議通過殯葬自治條例草案

新北民政局今(廿)日提出「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於市政會議通過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圖:新北民政局提供)
新北民政局今(廿)日提出「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於市政會議通過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圖:新北民政局提供)

▲新北民政局今(廿)日提出「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於市政會議通過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圖:新北民政局提供)

為有效規範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其行為,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今(廿)日提出「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於市政會議通過。草案經民政局綜合多年管理實務經驗,參考其他縣市相關法規後制定,期透過殯葬管理之法制化,保障殯葬消費權益及補充相關法令不足處,優化新北殯葬文化。

民政局指出,隨著喪葬觀念改變,鼓勵市民以多元環保葬回歸自然,確保有限殯葬資源合理應用,參酌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其他五都之使用年限規範,自治條例第四條訂定公立公墓使用年限為七年(倘有特殊事由得另延長至多三年),第五條訂定公立納骨塔骨灰(骸)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為五十年。至於市民關心送葬隊伍噪音管制,第七條規定,若業者或其受僱人違規於公告路段,使用法器、樂器、相類器具或擴音設備製造聲響致妨害公眾安寧,最高可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對於情節重大者,可令其一年以下期間禁止使用新北市公立殯葬設施。

第十四條規範殯葬設施及服務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及評鑑,經限期仍未改善者可處新臺幣一萬至三萬元以下罰鍰。十五條明定,若有公司或商業未完成備查程序即代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可處新臺幣六萬至十萬元罰鍰。其餘條文針對私立殯葬設施最小面積、殯葬設施使用管制、屍體處理期限等訂定相關規範,草案於十一月廿日市政會議通過,將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後,並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