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代理教師權益,給他們一個完整的聘期!

作者/獨立評論
文/羅德水

照片來源:中央社
照片來源:中央社

除了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學校基於需求,也會聘任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其中,以全部時間,擔任原本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留下課務的人,就是「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所代理的是正式職缺,因此他們的工作性質與範圍,與學校編制內的教師相同。依相關規定,代理教師的權利義務、待遇支給,都應該比照學校專任標準辦理。只是實際上,不少縣市的代理教師都面臨基本權益保障不足的困境,亟待主管機關正視,並盡快提出解決對策。

▋ 法制面,代理教師權益比照專任

多數代理教師都具有合格教師證,其所代理的也是正式職缺,與專任教師工作性質並無二致,差別只在於學校編制員額固定,無法以外加方式增置員額,因此只能以代理教師形態聘任。國家為保障代理教師基本權益,訂有以下規定:

  1. 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

  2. 教育部根據教師法授權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重要規定如下:1明訂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序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2明訂代理教師權利義務。3明訂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3. 明訂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 實務面,代理教師保障嚴重不足

依照前面的相關規定,代理教師的權利義務、基本勞動權益等,大多比照學校專任教師。地方政府、各級學校如能依照相關規定辦理,這群人的基本權益理應受到保障。但實際上,卻往往不是如此。

以薪資為例,代理教師的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原本應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然而回到教學現場,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卻不願意給予代理教師一整年的完整聘期,導致代理教師領到的薪水只有10個月,還經常在聘期外被叫回學校工作;此外,代理教師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時也受到極大限制,嚴重侵害代理教師基本權益。

對此一現象,教育部知之甚詳,也曾多次邀集地方政府開會研議,並做成若干決議。只是根據全教總調查,到目前為止,只有國教署曾於105年11月周知各國立學校,建議給予一學年長期代理教師一整年度的聘期,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未給予完整聘期,代理教師還是只能領到10個月多幾天的薪資。建議教育部應以更具體作法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 建議自106學年度起給予完整聘期

代理教師問題由來已久,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不能持續拖延。本學年即將結束,下學年度代理教師的教甄與聘任作業也即將開始辦理,建議修正主管機關訂定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相關補充規定,取消聘期起迄不合理的限制,並請各主管機關自106學年度起,給予長期代理教師完整聘期(106年8月1日~107年7月31日),還代理教師一個遲來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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