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首宗「黃牛有罪」判決!台中男賣王心凌票賺600元 遭判刑2月

台中張姓男子轉賣王心凌演唱會票,遭判2月有期徒刑,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後首宗「黃牛有罪」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中張姓男子轉賣王心凌演唱會票,遭判2月有期徒刑,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後首宗「黃牛有罪」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中一名張姓男子去年7月利用已故父親的個人資料搶王心凌演唱會票,將原本每張4200元門票以4500元轉售,賣出2張賺取600元價差。台中地檢介入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等書罪,處張男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並沒收犯罪所得,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後首宗「黃牛有罪」判決。

台中地檢指出,被告張姓男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及意圖獲取不法利益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利用已過世父親的個人資料,登入網路售票系統後以每張4200元價格搶購王心凌演唱會門票2張後,再以每張門票4500元價格出售,而獲得600元之不法利益。

台中地檢表示,本案經台中市刑大介入調查,檢方獲報著手偵辦,被告張男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與購票之被害人說法相符,且有購票資料、對話紀錄、被告銀行資金往來明細佐證,足以認定被告之犯嫌。檢方遂依《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等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審酌被告為圖賺取價差,冒用其已往生父親之個人資料,登入網路售票系統購得演唱會門票後,加價轉售牟利,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所為實有不該。法官指出,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案獲利非高,因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以一天折算1千元計算,並沒收犯罪所得9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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