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 交易所得應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9日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自2021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

中區國稅局表示,接獲王先生電話詢問,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80萬股,於2022年以每股成交金額25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該如何計算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王先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為1,191.15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中區國稅局提醒,這項課稅規定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個人如有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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