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摔、真逮、亂訴,爭氣法官!

「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或許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的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這段擲地有聲的話,出自於3月底一則受全國矚目的「妨礙公務、傷害」判決,由彰化地院刑庭審判長簡璽容、法官黃玉齡及黃士瑋所做成,不僅就無罪推定、罪疑唯輕、言論自由及比例原則等法學論理精闢,3名法官在近30頁的判決中除了還給被告應有的清白,更明確指出檢、警乃至其上級應有之法治高度,捍衛人權的同時,更不忘透過司法匡正逐漸被一黨獨大扭曲的民主真諦,可謂「爭氣法律人」!

陳長文

其實,被告黃姓退警是年改受影響的百萬人之一,本案之前多次以「和平方式」在蔡總統所到之處進行陳抗,正因蔡總統所代表的政府先失信於民,讓奉獻一生的軍公教「少數」非得走上街頭不可。2019年11月間,黃姓退警一如往常想以按鳴汽笛方式表達訴求,殊不知早已掉入維安警方及國安單位預先設計的局!

由於特勤條例根本沒規範禁止汽笛喇叭,報載只因蔡總統「很討厭」汽笛聲,國安局便要求警戒時應利用執勤技巧讓汽笛消聲;外加事前分局長曾違法指示:「遇推擠便順勢跌倒」,於是過程中即便員警推擠在先,身心障礙的黃男亦僅在警方「違法」圈圍下消極抵抗在後,最終仍在員警「假摔」嫁禍下逮捕、移送。

好在彰化地方法院3名爭氣法官即時宣判無罪,終結檢、警攜手演出的法治鬧劇。細讀判決,身為法學教師的筆者有幾點感觸:第一、承審法官與起訴檢察官法治高度高下立判!本案提起公訴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李秀玲、蒞庭檢察官林士富不僅主宰起訴大權,更是法律專業人士,卻未見起訴書內針對警察的違法行為有任何指摘,僅僵化操作法條,對被告是否存有清白的可能毫無努力與掙扎!誇張表示「假摔」是「保全證據」的方法,徹底背離對被告有利不利一併注意之法定義務。果然草率起訴換來的便是法官無罪判決打臉,正如筆者一再強調「沒把握的起訴或上訴,是檢察官的罪過」,檢方對待人權如此的輕率行為該當刑法第125條濫行追訴罪實不為過矣!

相比檢方的怠慢,3名法官的用心不僅體現在被告本身,其中對基層執法員警也給予最大的同理,在判決中強調:「本院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一場法治鬧劇,多虧3名爭氣的法官親手揭開埋藏在黑暗角落的現代版官場現形記。只是除了員林分局長外,似乎沒有其他長官在這場以人權墊背的戲碼裡負起應有的責任。

第二、為政者,都該本於良知恪遵國家的憲法、法令。中華民國早已走出戒嚴,也非警察治國的年代,當警察的大家長內政部長、檢察官所隸屬的法務部部長、其共同的長官行政院長,乃至被陳抗的總統,清一色都是法律人,理當對保護人權、法治及民主知之最深。遺憾的是,這起荒謬的「假摔倒、真逮捕、亂起訴」鬧劇,在民進黨一黨執政之下,只剩法官能擔當起對抗民主、法治倒退的最後一道清流!

其實判決書在宣告被告無罪後便已完備,《刑事訴訟法》也沒有普法教育的附記要求。惟本案法官寧可多花心思,便是盼望為政者可以體會判決裡字裡行間對中華民國民主法治倒退的焦急,因此附記提到:「這些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表面上是向基層員警的耳提面命,實際上是對背後真正掌權的長官們最沉重的呼籲:各位法律人長官,為什麼不能本於良知做個爭氣的法律人?(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